交通事故答辩状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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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辩状参考范本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xxx转。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南宁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
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 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
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
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
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
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
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