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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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目前,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五批。 2)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 3)其他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 2、禁止出口技术的管理规定转 200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 术目录》的150项技术中的33项技术被列为禁止出 口范围。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含义 根据《外贸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 市、自治区
的专业外贸公司。

② 外商投资企业。
③ 有权从事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④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⑤ 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
二、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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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限制 进口的; ②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 进口的; ③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 渔业产品有 必要 限制进口的; ④为保障国家国际金 融 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需要限制进口 的;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 制进口的。
1.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 国公布了6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① 2000年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第一批《禁止进口 货物目录》。 ②200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 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第三批、 第四批、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③ 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涉 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 废物、含铅汽油、淤渣13类别废物; ④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第六批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4)其他 ①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 调压缩机和汽车空调器; ② 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 旧服装、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 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 LE”DARLIE”) 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 ⑤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 原则 内容 的物品。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限制进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1)进口配额的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3)进口非配额管理。


2.限制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 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 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二)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导入案例:

入世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加入承诺。2004年4 月6日,第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以 下简 称《外贸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规 定 对对外贸易经营 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据此, 商务部于2004年6月25日发布了第 14号令,出台 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于7月1 日开始 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 放开外贸权的承诺。

我国限制进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外贸 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外 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 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 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一律不得进出口。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登记程序如下: ①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 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 可 以通过商 务部政府《登记表》。 ②填写《登记 表》。按《登记表》要求认真 填写相关信息,确 保所填写内容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真实性. ③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 按要求 填写的《登记表》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以及由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 发 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 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 止 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 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的管理制度
三、自由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 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 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 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予以许可, 一律 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技术进 出口当事人可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 托的机构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 书、技术进 出口合同副本及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的证明文件 等材料,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 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 要备案登记的外贸经营者,一律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 于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外贸易经者,海 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验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 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物、 不符和环 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 禁止进 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 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 准的动物和动物产 品禁止进口。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一、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制度
(一)禁止进口的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 民 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 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协 定, 国务院对 外经贸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 《外贸法》 第十七条,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 技 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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