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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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

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

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安定的秩序。

三不足::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

“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

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

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这是这是这是这是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

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

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大德而小刑:意思就是要重视品德方面的教育不过度以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威慑。

是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其在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主要包括: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内容。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

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

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

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

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

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

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

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西汉文帝时明令废
止。

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

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治法在人:是魏源关于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

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天法: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

戊戌变法:指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

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指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

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天志“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

“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

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

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

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

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事皆决于法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黄老学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

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三纲五常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文武张设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

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

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以礼率律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

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

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

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

《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

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天变不足畏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

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

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

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

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

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资政新篇》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

“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

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font>
托古改制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

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太平之世不立刑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

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节制资本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

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

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
祖宗不足法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节用裕民”,就是要求统治者节省费用,使民富裕。

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

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
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学校议政学校议政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

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

“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

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

它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

它反映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但是这种绝对平均,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两派论战的焦点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

但论战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商鞅提出的重刑论。

商鞅认为制止犯罪,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重刑处罚。

这种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重刑论,目的是达到“以刑去刑”。

“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

他认为天(即自然)和人(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

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有其法,尤贵有其人:近代著名法学家、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因此,他主张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应具有专门知识。

他还主张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并积极付诸实践。

沈家本的这种“法贵得人”的主张无疑是可贵的。

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

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

都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

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推行的重刑思想。

法家以人“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基点,认为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起到禁止民众作恶的作用,同时刑罚运用本身才能体现君主的“大德”,以教化民众。

它夸大了暴力作用,成为法家及秦始皇推行严刑竣罚的理论基础。

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

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

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

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

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

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

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

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

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

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

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

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

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

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

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

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的意义。

因此,杀“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政长”将其杀死
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

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

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
凡律无正条者,皆不得处罚”: 沈本家罪行法定的思想。

他继承和发展了西晋刘颂的“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思想,强调律法断罪以法律为准,这种“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意义。

定分止争: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

认为法有“安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

所谓“定分”是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

商鞅认为,当事物的权利名分确定后,就可以禁止争夺。

法家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安人宁国:唐朝统治者理发的指导思想。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初立法以儒为本,兼采道,法,既德政,又重无为而治,同时又讲求“垂法而治”。

“安人宁国”是唐初统治阶级以隋为鉴,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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