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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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老百姓对“法律白条”非常反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以民事诉讼执行为范围,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付能力为条件,并从改善强制执行的内外环境入手,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探索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难对策

目录

一、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定义执行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执行难的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造成执行难的因素........................................ - 4 -

(一)从法律角度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从社会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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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执行难的对策...................................... ..- 4 -

五、结论 .................................................. - 10 -

六、致谢 .................................................. - 10 -参考文献 .................................................. - 11 -

一、引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是一道无解的难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点,显然这并不是最后的结论,因为总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也会无不例外地成为过去。

二、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现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定义执行难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民事诉讼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本文民事诉讼范围内的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似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①

1、狭义的执行难与广义的执行难

狭义的“执行难”是指民事诉讼执行人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可形象地概括为“四难”,即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组织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的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到损害,执行程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更确切些说,广义上的执行难是“司法难”的代名词。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创阶段,经济无序的状态难以避免;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空前突出,必然使地域经济格局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经常表现出的“人治”怂恿下恶性膨胀,人们批评的“执行难”反弹,实际上是地方保护广义在党中央的重要批示威慑下退却后的“反扑”;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难以摆脱其羁绊而不得不称“执行难”(即司法难)。

2、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将“执行难”界定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范围内的。由此,我们可以识别,现在社会上普遍谈论的“执行难”与司法界谈论的执行难是有区别的。社会上一般人谈论的“执行难”,是不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而是将这两者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无意中主观上扩大了"执行难"的影响面。

执行难的存在是我国社会的特有现象。为什么这么说呢,还是听听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霍夫利法官 是如何说的吧:“绝大多数的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这是由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而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案件的执行率为15%至20%。对此,该法院院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因而说“执行不能”在其他国家是存在的,所以“执行难”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

(二)执行难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难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下面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由一个侧面反映出执行难的现状。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执行工作初步步入良性循环。但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有些问题表现仍较突出。

1、对“双扶”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地方实行财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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