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与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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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与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公共物品的选择机制,研究如何改进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如何提高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
因此,要了解公共选择理论,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能够同时由许多人消费的服务和产品,其成本和效用通常不因消费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它包括国防、治安、气象预报,交通秩序、道路桥梁等等。
公共物品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即公共物品一旦生产了出来,则不论某人是否为它的生产付出了费用,都无法排除他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或者说要排除他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是代价过于高昂的。
例如路灯便是一例,不论某个路人是否为路灯的照明付费,他都能得到路灯的照明服务。
而与公共物品相对应的是私人物品,它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排他件,如一个苹果被张三吃了就不能再给李四吃。
界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是俱乐部物品,它可以同时被—定数量以内的人共同消费而不降低其效用,也不提高其生产成本,但超过一定的人数.它的消费便会产生排他性,如面积固定的游泳池.超过一定的人数之后,为了保持其效用,就有必要排除其他人来享用。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得它往往是私人所不愿意生产或提供的,往往需要由政府来供给,这就引起了公共选择问题。
私人物品的选择通常是个人的私事(以不存在外部不经济为前提),而公共物品的选择则必须由集体作出,或由某些(个)人代表集体作出。
当代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着重研究的是民主制度下的集体选择行为。
集体选择是指各有关者依据某种协商规则,通过相互协商而确定集体行动方案的过程。
在民主制度下,协商规则便是通常所说的投票规则。
集体选择与个人选择是不同的两种选择机制,个人选择适用于私人物品,表现了个人在商品市场中用货币“选票”进行的购买;集体选择适用于公共物品,表现为公众在政治活动中用选票进行的表决。
民主制度下的公共选择可以有多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致同意。
所谓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致公共物品的生产方案,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同意,或至少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表示反对(可以弃权),才能得以批准进行。
而只要有一个当事人表示反对,该方案就不能被通过。
一致同意规则的优点是它不会导致对任何一个当事人的损害。
在每个当个人都能正确地判定白己的利益的假定产,一致通过的方案必定是帕累托最优的。
一致同意规则的另一优点是任何当事人不论其人数是多少,比重有多大,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因为每个人都拥有否决权。
一致同意规则的缺点是决策成本太大,决策时间太长,为了选择一个所有当事人都满意(起码是不反对)的方案,往往需要所有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协商与讨价还价。
一致同意规则的另一个缺点是无法排除个别参与者利用其否决权进行敲榨活动,结果使得一致通过的方案虽然不会给任何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给进行敲榨者带来格外多的收益。
民主制度下公共选择的第二种方式是多数同意或多数票制。
多数票制是指—项公共物品的生产方案,必须由所有当事人中越过半数或超过半数之上的某一比例(如三分之二、等)的同意方可实施。
这里所谓的同意是指赞成或不反对。
多数票制的特点之一是所通过的方案往往只能改善多数人的福利,可能会损害反对该方案的少数人的福利。
因此,多数票制具有强制性,多数派成员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少数派成员,迫使他们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方案。
多数票制的第二个特点是它无形中助长了当事人忽视投票权的行为。
由于单个当事人的选择不像在一致同意规则下那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当事人可能不愿意去进行选择或不愿意去进行认真的选择。
单个人进行投票往往需要一定的成本、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记为C,投票结果符合他的意愿会给他带来收益,记为Y,出现此种结果的概率为P(0<P<1),于是单个人进行投票的净受益R=P·Y-C。
只有当R>0时,当事人才有投票的热情。
在当事人人数众多时,P往往趋近于零,故R也较小。
较小、甚至是负数的R,导致当事人对投
票表决的冷漠态度。
这种冷漠态度使得特殊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支付一定的小代价,收买那些原先不重视投票权的选民,使他们赞成对本集体有利的方案。
因此,多数票制所通过的方案,有可能并不是真正有利于多数的方案,而是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方案,而该集团的人数可能低于全体当事人的半数。
这就是说,多数票制有可能导致只反映少数人利益的方案被通过。
多数票制的第三个特点是有可能出现投票悖论。
即在运用简单多数制进行集体选择时,可能出现下述现象:投票结果随投票次序的不同而变化,大多数甚至全部供选方案都有可能当选,或者说选择的结果不具有唯一性。
例如三个人甲乙丙,面临三种方案ABC。
三个人的偏好有如下顺序:
甲:A优于B,B优于C。
乙:B优干C,C优于A。
丙:C优于A,A优于B。
若从ABC三个方案中先任选两个,按简单多数进行选择,中选方案再与余下的第三方案进行比较,同样按简单多数进行选择。
最后的中选方案将取决于首先比较的方案是哪两个。
若先比较AB方案,则最终的中选方案将是C,若先比较AC,则最终的中选方案将是B,若先比较BC,则最终的中选方案将是A。
这种现象就是投票悖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出现投票悖论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偏好出现多峰现象。
若每个当事人的偏好排列呈现单峰现象,则不会出现投票结论。
这时,若当事人总人数为单数,则简单多数规则可以导致唯一的选择方案,且该方案正好与处于中间状态的选民的偏好相同。
所谓单峰状态,是指单个当事人的偏好排列像—座只有一个峰顶的高山,只能有最多—个上坡面和最多—个下坡面,而不能像群山那样上下起伏。
如果同时有上坡又有又坡,也只能是先上坡后下坡,不能呈盆地状先下后上。
下图10.1表明A、B、C三个当事人对X、Y、Z三种方案的单峰排行。
在这种排行状态下,X、Y、Z三种方案中无论首先挑出哪两个来进行比较选择,最终的中选方案一定是Y方案,最终的集体选择结果与处于中间状态的选民C的选择一致。
所谓多峰状态,是指单个当事人的偏好排序像群山一样起伏不断,或出现盆地状态。
图10.2表明前述甲、乙、丙三人对于A、B、C三种状态的排序。
由图可知,丙的偏好排序不
属于单峰状态,呈现盆地状,这就是甲、乙、丙三个当事人的集体选择出现悖论的原因。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出现投票悖论的充分条件是有些当事人的偏好排序呈现非单峰状态。
而投票悖论出现的可能性与当事人的人数及可供选择的方案的个数成正比。
在对多数票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公共选择理论还提出了最优多数的概念。
多数票制往往使少数人受到伤害,这种伤害可称之为外在成本,它是一个方案获得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数的数值的递减函数,显然三分之二多数规则比简单多数规则具有较少的外在成本,而一致通过规则则比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具有更少的外在成本。
但另一方面,为使一个方案获得批准所需的最低多数的数值越大,通过一个方案所需要的协商谈判就越复杂,所需的时间便越长,这可以称作集体选择的时间成本。
图10.3中的曲线C是外在成本函数,曲线D是时间成本,曲线C十D为公共选择成本函数,它是外在成本与时间成本之和。
图中纵轴代表成本,横轴代表通过一个方案所需的最低人数,ON为总人数。
在图10.3中、公共选择成本函数的最低点是K点,它也正好是D曲线与C曲线的交点。
K点所对应的人数便是最优多数,K/N 便是多数票制度下最佳的比例。
它表明,若规定任何一个方案必须由K/N多数通过,则该比例将导致最低的公共选择成本。
除了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票规则之外,民主制度下公共选择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如加权投票规则,股份公司内部众股东的选择规则便是加权投票规则。
否决投票规则,即在面临若干供选方案时,每个当事人都首先排除自己最不喜欢的方案,然后把凡是有人否决的方案都排除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集合;若剩下的方案还有不止一个,就再次重复上述程序,直至只剩下唯一的方案时为止。
还有其他一些方式这里不再一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