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一就诊卡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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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
编码规范
2011年2月
上海市卫生局
目录
目录 (1)
前言 (2)
第1章业务说明 (4)
一、适用对象 (4)
二、实施范围 (4)
三、制作要求 (4)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4)
五、业务应用 (5)
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6)
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6)
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6)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7)
目录 (1)
前言 (2)
第1章业务说明 (4)
一、适用对象 (4)
二、实施范围 (4)
三、制作要求 (4)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4)
五、业务应用 (5)
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6)
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6)
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6)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7)
前言
上海市基于市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信息网工程)是本市医改的五项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该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市民健康管理为核心,建设上海市健康信息网,实现人人享有电子健康档案,使市民、家庭医生、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有效共享利用健康信息,为市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享有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项目建设的重点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关过程中采集居民健康信息,通过市区两级数据平台进行汇聚,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实现自动建档、自动更新,并在建档的基础上实现在联网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业务规范的交换共享。
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首先需要对在本市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所有人员建立唯一身份标识。
据统计,已有超过一千万的本地居民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持有社保卡或者社保卡的衍生卡(包括学生卡、新农合卡、常住人口卡,以下统称为“社保卡”),就医时可通过刷卡获得个人唯一身份信息。
但对于“社保卡”未覆盖的人群,,包括就医时未带“社保卡”的人群,,尚无法通过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发放的“自费就诊卡”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识别个人身份。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解决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对自费就
诊病人的电子身份识别问题,特制定颁布本规范,要求各区县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的实施进度逐步采用统一编码规范的自费就诊卡(以下简称“统一自费就诊卡”)。
第1章业务说明
一、适用对象
“统一自费就诊卡”适用于本市范围的自费就诊病人或接受预防保健服务人群,具体对象包括:⑴外地来沪就诊的自费患者;⑵非“社保卡”覆盖人群;⑶未带“社保卡”就诊的患者。
二、实施范围
“统一自费就诊卡”先在本市试点联网的区县以及全部三级医院试行,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逐步会扩展到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三、制作要求
“统一自费就诊卡”可以是由各区县卫生局为本区县内的若干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制作,也可以是由医疗机构单独制作。
无论采用哪种制作方式,均要求将卡内编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统一自费就诊卡”既可由区县卫生局为本区县内的若干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制作,也可由医疗机构单独制作,但被制作的卡统一命名
为“统一自费就诊卡”,其作用与原来已应用的“医联卡”“健康卡”相同。
五、业务应用
“统一自费就诊卡”主要在当事人就诊时作为识别个人身份使用。
在第一次发放新卡的时候,请发卡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当前联系地址等信息予以采集。
对于医疗机构采集的新卡发行中的当事人个人资料,要求通过另行发布的相关规范传报区县级卫生数据中心,进而传报到市级卫生数据中心。
以便作为对该当事人自动建立相关档案的依据,作为当事人跨区县、跨医疗机构就诊时被直接可调取个人资料的依据。
(一)办理新卡。
对原先无自费就诊卡的自费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予以办理新卡,并采集录入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接诊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接口规范每天分两批将卡号和患者基本信息发送到区县卫生数据中心。
区县卫生数据中心则可即时将数据传报到市级中心。
(二)患者跨院、跨区县使用“统一自费就诊卡”。
患者可以在全市本工程实施联网的医院范围内使用“统一自费就诊卡”。
当患者在某医疗机构初次使用其他医院发行的该卡时,医疗机构可以从市卫生数据中心直接调取患者基本信息,,也可自行采集录入(三)补发新卡。
“统一自费就诊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的,由原发卡医疗机构通过院内信息系统的补卡功能,获取患者基本信息予以补办并上传至区县数据中心,进而传报市级卫生数据中心。
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制作规范说明如下。
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沿用目前各家医疗机构普遍使用的磁卡介质,医院目前的读卡机均可通用,卡内/卡面无患者身份个性化数据。
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本规范提供两种方案供各区县或者各医疗机构选择:
1、方案一:针对由区县卫生局统一在辖区的若干医疗机构范围统一发行的情况。
区县代码(6位)+ 不重复的任意规则编码(9位)
对于采用该方案一的区县,本规范仅对总长度为15位数字,以及前6位为区县代码作出规定,而对后9位如何编制编码不作出任何规定,可以由发行制作卡的区县根据需要自行约定使用。
区县代码见附件一。
2、方案二:针对由医疗机构单独发行的情况。
医院编码(6位)+ 不重复的任意规则编码(9位)
对于采用该方案二的医疗机构,通常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发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的6位编码见附件二;
三级医疗机构的6位编码见附件三。
3、对于编码范围内,且有特殊需要,可向市卫生局专门申领6位医疗机构代码。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1、正面要求
卡面可由各发卡单位自行设计,卡号请采用凹凸字,并分为二段,前6位与后9位之间空格间隔(为方便阅读);卡面明码,明码与卡内码应完全相同。
2、背面要求
磁条(按照医院现有读卡机规格标准);持卡人签名;加注说明文字:“本卡在全市联网医疗卫生机构范围通用”。
字体大小可按照医院原来字体统一定制。
附件一
区县代码
注*:松江区根据其现状情况自行要求继续采用310227的原松江县区位代码。
因不予其他区县具有冲突,为此予以特殊处理。
附件二:
二级医疗机构编码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