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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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诈骗假借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合同诈骗目的,具有隐蔽性和及大的危害性。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该种犯罪形式的警惕性和处理能力。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2.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3.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
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据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3)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确定为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4.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
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2)采取欺骗手段。(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合同欺诈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5)签定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货场等的名义,
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2)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参考文献:
[1]万毅.诉讼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之辨[j].法学,2007(12).
[2]林振通.关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界定的调研报告[j].
人民司法,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