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人利益保护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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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
(一)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
(二)加强金融风险法律保障建设 (3)
(三)我金融保险机制志在必行 (3)
二、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4)
(一)效益性原则体现不充分 (4)
(二)银行业法律不予以重实,只强调业务途径的后果 (4)
(三)金融风险法律制度不健全 (4)
(四)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法律制度不健全 (5)
(五)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6)
三、对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缺陷的补正 (8)
(一)应当通过对现有的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及增加条款 (8)
(二)我国现阶段很有必要完善一下有关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8)
(三)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9)
(四)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 (9)
(五)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9)
参考文献 (11)
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人利益保护体系的探讨
摘要: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一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所认同。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从实际上看,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金融安全网中还缺少重要的一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金融风险;利益;存款保险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中国金融市场的信用本质及激励运作机制与欧美国家完全不同,所以用欧美的监管指标及计量模型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大小,客观上是在误导政府决策时对国内金融体系潜在风险的判断。这可能是目前国内金融体系最大风险。从中国信用的本质入手,就能了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根源所在,并尽早确立起防范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
(一)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通俗讲,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自然是存款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为了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当某个或某些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国家往往会动员各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扩散,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并冲击实体经济,这样的保护系统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金融安全网”。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援助之外,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成一般包括负责审慎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以及负责存款保险责任的存款保险机构这三大支柱。目前,中国的金融网构成体系中虽早已有了中央银行和监管机制,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险机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金融风险法律保障建设
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于中国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中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当前银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但潜在的金融风险仍然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状况不佳。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安全网,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严重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和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和破坏实体经济。应当承认,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由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弊端已经日益明显,因此建立正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关于时机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尤其是在早期,除少数西方国家以外,许多国家的确都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才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就是在20世纪30年代一系列银行危机爆发之后,才建立起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但是,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再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制度成本比较高,会加重了银行的经营负担,而且风险也比较大。而在国家经济发展良好,银行业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还可以防患于未然。有些西方国家就是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在正处风险危机时且很好的避过银行业危机的发达国家大在多数。
(三)我金融保险机制志在必行
就目前几方面情况来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随着银监会的建立,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继完成改制上市;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集中处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恐怕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千万不能一再错过。存款保险制度按照银行参保资格,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目前,在全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以上均实行强制保险,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自愿保险。我国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尽管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相差很大,但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也有必要实行强制型保险。当然,在实行强制型保险的同时,也可灵活使用差别费率进行区别。具体费率究竟是多少,应当由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理事会去研究、决定。
二、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稳定金融,对存款人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现有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效益性原则体现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