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善意取得制度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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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善意取得制度引发的思考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分析。
二、本论: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2、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根基
3、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措施
1、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不动产善意取得
(四)完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2、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3、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三、结论
我国应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由善意取得制度引发的思考
潘宝军
【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理论基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分析。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大体而言,理论界存在即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和占有公信力说等几种学说。仔细分析诸种学说,无一都是以占有为表彰权利或本身即为物权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建构善意取得制度之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
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根基、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在我存在得必要性、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分析。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根基
从当今各国的研究极立法可见外国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对于促进市场流通保护当事人利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而且都只是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中我们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服务于商品经济的,是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快捷和安全,善意第三人没有时间也无道义去核实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样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便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商业上永恒的效益原则有时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如盗窃物、遗失物在商业效益上是允许善意取得的而法律却不允许,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它服务于市场经济
而我国现在正致力于建立并完善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同样也会遇到原所有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相冲突而待解决的情况过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实行无尽的追索必然破坏交易的安全,打击人们对基础市场经济的信任。而这些矛盾委当解决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行下去。当前在诸多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又是运行较好比较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比它更适应我国的制度。
其次,一种制度能否正常运行也受到复杂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影响,善意取得制度亦是如此,在和平时期,人们把发展经济提高生活质量作为主要目标,这样商业交易上的利益被重视,固然可以适用该制度,但在一些情况下则不能一是在混乱无序时期;二是在盗窃猖獗时期,原动产所有人可对某些受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这是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所必要的。如法国善意取得制度便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见该制度的兴衰交易环境、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历史有直接关系。
我国正处在全国人民集力发展经济,在国际上也相对和平的一个稳定发展时期,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制度和环境上的保障,我们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行之,使之尽早效力于我国的市场经济。
(三)善意取得制度学理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大体而言,理论界存在即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和占有公信力说等几种学说。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