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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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法制史中,唐律以其形式的完备性、语言的精确性、技术的高超性占据重要地位,堪称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的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本文中,本人根据唐律并结合现行刑法从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适用的原则两方面对二者加以简单比较。
一、法制指导思想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一)“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强调法律宽简、稳定、划一,以利于执行和遵守。
(三)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来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综观唐初的律典来看,它强调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法律作为一个阶级的上层建筑,但在其当时的社会中,刑罚仅仅作为辅助手段。
同时,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其以封建礼教为内容,法律仅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也是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
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样的规定看似笼统,但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讲,其分则已对侵犯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论述。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
该政策和封建社会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指导思想相比,具有其阶级优越性和社会进步性。
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惩治罪犯的观点的立场是很明确的,同时惩办与宽大的结合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现代社会统治阶级的仁道主义精神。
封建社会的礼教,更多地是强调对统治阶级的忠和对封建尊长的孝,而作为现行法律,也同样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即对社会公共意志的遵守和在家庭中的尊老爱友美德的弘扬,但它在强调对社会和集体尽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权利,个体和社会、义务和权利二者之间是和谐一致、相辅相承的。
唐朝统治者在制定律法时,充分考虑了当时的社会政治局势,因
此,它一方面是为了争取社会的更大支持,使社会早日恢复稳定;另一方面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对隋末的暴政予以废止。
“宽简、稳定、划一”这一指导思想的贯彻使唐初的律法环境相对宽松一些,统治阶级的压迫使被统治阶级相对还可以承受,二者的矛盾冲突还有缓和的余地。
另外唐律的“划一”,即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也对唐初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封建社会中,唐朝律典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还要在客观分析后,从中发现其不足之处。
封建社会的阶级政治意识、小农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结合,才形成了和前几朝代相比较为宽简、稳定、划一的法律。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它必须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与之相适应。
因为经济的发展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而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国的经济在这二十几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更新较快,不仅使民事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相应滞后,不能适应现今社会,同时使刑事犯罪中的新类型经济犯罪增加,以致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
因此,“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它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如果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社会环境,这种粗线条、一成不变的法律指导思想是不适应的。
唐朝统治者在立法时已经深刻认识到依法办事、奉法守法的重要性,因此产生了“严明法制,一断以律”的法制思想。
这一法制思想对后世的立法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的目的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来巩固其上层建筑,维护其统治。
在立法、守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唐朝的统治者虽然并没有将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看待法律从拟订到实施、执行的各个环节,他仅仅因“律令虽早已颁布,但是官吏们多不依照执行”,才提出了“严明法制,一断以律”的指导思想,“有良法,不等于有良好的法制”这一观念,当时的统治者也已意识到,但由于其阶级属性,使其无法去克服。
现在我们的法制已经走过了这一步,因为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过程中,如对司法有异议均可通过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一部法律的实施是立法、守法或违法、执法几方面的统一的过程,而“严明法制,一断以律”这一法制思想就是我们经常所提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早雏形。
在一个社会中,某一行为是否犯罪,是否应受处罚以及对犯罪行为如何惩罚这些问题是法律能够得以落实的关键几步,当然法律制
定是否公平、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等外部因素这些软件建设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刑罚适用原则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重惩原则;(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其他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2、同居相陷不为罪的原则;3、自首减免刑罚;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6、数罪并罚的原则;7、累犯加重的原则;8、类推原则;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唐朝刑罚的三大原则中,对原则一所谓的“十恶”,也就是十种直接威胁皇帝人身、权力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封建信伦常关系的行为,它体现了保护统治者利益的功能。
对于原则二,它则是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并在制度上以“议、请、减、赎、官当”等形式来保证该原则的实施,以达到对于犯罪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目的。
其他刑罚原则中的大部分如刑事责任年龄、自首、首从犯、累犯加重等原则对后世的法制思想方面大都有着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现行刑法中刑罚适用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罪刑相适应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
从唐朝刑罚的原则到现行刑法的三原则,这其中相隔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但拿此三原则和唐朝的刑罚原则相比较,可以发现刑罚原则的变化过程也就是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过程。
首先,作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必然要制定有利于其阶级利益的法律,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正是统治阶级法律“趋利避害”这一利己思想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当一个社会中统治阶级占绝大多数的时候,该刑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状,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政治保障,而一个社会中,也只有绝大多数人处于统治阶级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更合理的社会,也才能制定出更符合大众利益的法律。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在97刑法中才明确提出来,在此之前的79刑法中,只是在许多规定如主犯、从犯、累犯、预备犯、中止犯等方面体现了这个原则。
我们从唐律中也可以看到其中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自首减免刑罚”、“累犯加重的原则”等
等。
从内涵上来看,它也许没有现代法理的理解有深度(如自首不适用于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如“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还明显地带有其封建阶级“亲亲、尊尊”的烙印,但是我们应看到作为封建统治者,在法律思想上能够走到这一步,足见法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在97刑法中首次提出来的,它在我国刑法发展建设过程中,具有其标志性意义。
“罪刑法定”必须是在法制建设比较高度,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够、也才敢于提出这一刑罚原则,一方面说明它杜绝了法官对类推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
在79刑法中,“类推”制度仍被沿用,也就是唐朝就已提出的类推原则。
79刑法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刑法,由于分则中规定的罪名有限,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一些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情况,所以保留了类推制度。
而在唐律中对设置类推制度是这样规定的:“诸断罪而夫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为避免滥用类推,还对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举例加以说明。
由此可见,唐律的类推原则已经相当完善和严密。
以上本人仅从法律的指导思想、刑罚适用的原则两方面对唐朝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加以简单比较,另外,唐朝刑律在罪名体系的分类、法制思想等方面对后世及周边国家均有深远的影响,其成熟而完备的法制系统,为唐朝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唐朝的这一作法,对处于当今社会的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书目
1.赵秉志(刑法)
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