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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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与税税制模式
1.总赠与税制 2.分赠与税制 由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此, 其税制模式的选择一般要与遗产税制相配 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总遗产税 制的国家,选择总赠与税制;实分遗产税 制的国家,选择分赠与税制;实行混合遗 产税制的国家,多数也选择分赠与税制。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征制度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一般也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 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遗产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获 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 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分遗产税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 “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 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2) 在税率设计等方面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继承 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预期寿命等。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对遗产征税,并形成了 各种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现代各国征 收遗产税主要是以三种学说为课税依据: 1.权力说 2.课税能力说 3.均分财富说
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制模式
从课征制度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大体有 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 1. 总遗产税制 2. 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 3. 混合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 相应地,赠与税制也有两种模式: 1. 总赠与税制 2. 分赠与税制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 税率,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 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 1702年,美国于1788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 1905年,德国于190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尽管在实践中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 它通常与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起,被认为是调节收入 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三大重要杠杆之一。 自20世纪70 年代起,遗产税的作用开始受到质疑, 公平功能不断遭到削弱。在近30多年的时间内,至 少有26 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了遗产税以后又取消了 该税。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从总体上看,三种遗产税制模式各有利弊。 (1)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 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但 因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 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 公平原则; (2)分遗产税制,先分后税,考虑各继承人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等,税制设计较为公平合理,但 容易被纳税人利用以逃避税款,同时,计算较复 杂,征管成本较高; (3)总分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 收入,防止偷逃税款,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 课税。但是,征两道税,计税更复杂,手续也更 繁琐,不符合便利原则。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 也称总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 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起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即对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一次总遗产税, 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 定数额时课征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 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多 采用累进税率。 混合遗产税制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 采取“税—分—税”或称为“先税后分再税”; (2)兼具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者的优点。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 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 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 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总遗产税制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 “分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 额课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2)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被继承 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 担能力等。
遗产税和赠与税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以 下内容: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模式 遗产税和赠与税课税制度的内容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方式 发达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发展中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中东欧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遗产税和赠与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ຫໍສະໝຸດ Baidu四节 第五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中东欧国家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 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一、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产生和发展
三、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制模式 四、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课征制度 五、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方式
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遗产税(estate tax),也称死亡课税(death duty)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 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属财产转让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的 内涵不同,征收制度不同,但因两者的关系 较为密切,且又常常配合征收,因此,一般 将这两种税结合起来研究。
根据国际惯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征制度一般包 括以下内容 : 1. 纳税人 2. 课税对象 3. 计税依据 4. 税率 5. 扣除项目 6. 抵免项目 7. 税款的征收与缴纳
1、纳税人
一般而言,实行总遗产税制,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遗 产管理人,也有遗产继承人。实行分遗产税制,纳税人 为遗产继承人(多数国家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指定继 承人,个别国家只指后者),受遗赠人。 实行总赠与税制,纳税人为赠与人。但是,当无法查定 赠与人时,则受赠人为纳税人。实行分赠与税制,纳税 人为受赠人。 从税收管辖权看,各国一般都按照属人和属地原则来确 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凡同时采取居民管辖权 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本国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 纳税义务,居住国对其座落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有课税 权;非本国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座落 于本国国内的财产有课税权。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 国家或地区,仅就纳税人座落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