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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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虽然以执行异议之诉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仅请求确认执行 标的物的物权归属,未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亦 不少见。对于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或增加 “请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拒绝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情 况下,一般情形下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是,在执行债务人同时作 为被告的情况下,由于物权确认可以单独成诉,则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而应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此时,继续审理若有违管辖规则, 则应通过移送管辖加以处理。本案由于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无需就诉讼请求进行释明与变更,而是直接按照所有权确认 纠纷进行了审理。
-----来源:王明华 2012年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 之诉的区分 【期刊名称】 《人民司法(案例)》第18页
问题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1、从执行的对象来看,不仅包括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也包括对物 的交付的执行,只要涉及财产的执行,案外人都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在 财产形态方面,既不问系动产、不动产,也不问是船舶等有形财产,还 是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
(三)债权
债权可否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的义务时, 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并无提起异议之诉的利 益。“第三人基于买卖、赠与、租赁、信托等关系,就执行标的物对债务人 有交付或移转登记之请求权者,没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里特别要强调 的是,尽管租赁物的转让不影响承粗人对其占有和使用,没有提起异议之诉 的必要,但是,因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物占有方能使用,因此,若为强制交付标的 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则将导致承租人无法占有和使用标的物,即有必要提 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排除执行。
(三)主要内容
问题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 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关键点:实体权利?(实体法角度)
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
所有权
转让债务人尚未转移所有权之财产
案外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财产
其他实体权利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
(一)所有权
(1)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案外人是通过债务关系获得被执行人标的 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财产享有抵押权,根据物 权优先于债权,即使案外人获得的了标的财产的所有权,也不能对抗法院 的强制执行。
(二)基础问题概述
1、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 止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 (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 制执行的诉讼。
2、原告:案外人(一般具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阻止标的物转让或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人)
被告:一般为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 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诉讼标的: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针对法院执行行为的一项权 利,即案外人享有的程序法上规定的异议权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 的。
4、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期间:案外人可在收到前置异议审查裁 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异议之诉
2、权利救济理论,民事强制执行原本是国家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 而提供给债权人的公立救济。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可能致使民事执行 权不能合法而适当的行使,或虽然合法适当的行使了,却有可能产生侵 害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为避免案外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法 律赋予案外人救济手段,即利用案外人异议或异议之诉来获得及时和有 效的救济。
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的权利, 主要是物权,当然也包括部分法定优先权。要 注意的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当事 人是否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都要查清实体权 利的性质和归属。
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足以排除对执 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第二,要注意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的诉讼标的具有复合性,要注意区分。要认 识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对特定 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 据的生效裁判并无异议,而案外人申请再审 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裁判, 认为生效裁判本身存在错误。实践中,应当 根据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与原裁 判 间 的 关 系 , 准确认定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执行异议 之诉。
问题二:确权起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四种形态分析: 一、案外人以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再以被申请
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是物权确认请求
和停止执行请求 三、仅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未将物权确认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享有物权仅为请求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作为异议之诉的事由。 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占有他人 所有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若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案外人行使 权利受妨碍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若对作为用益物权权利人的案外 人占有和使用执行标的不产生影响,当无排除强制执行之必要。但在 交付标的物或对标的物实施强制管理时,案外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便 会遇到阻碍,是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2)案外人转让债务人尚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被执行标的财产是案外人基 于与被执行人的债务关系所获得的财产,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依法理, 尽管案外人与债务人存在债的关系,在转移所有权之前该财产仍属于案外人 所有,案外人据此是可以提出异议之诉的。然而,依债法原理分析,案外人基 于其与债务人之债的关系,其负有移转所有权于债务人的法律义务。从这一 点上看,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若要排除法院的执行行 为,必须是有足以阻止转让或交付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
第二种情形,即是否允许在一个诉讼中提起物权确认和停止执行两项请 求,理论上虽有所争议,但实践中多持肯定意见。有学者认为,第三人 向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与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异 议之诉,后者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诉讼合一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张卫平教授认为,从避免裁判矛盾的角度出发,合一确定两个诉讼符合 司法正义的要求,因为毕竟两个诉讼与同一执行标的有关,这种关联性 就是合一确定的正当根据。从司法实践来看,通常做法是允许当事人在 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物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此时应当一并审理,并 针对这两项诉讼请求作出具体判项。
我国直到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 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 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 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但其制度仍存在前置异议审查设置问 题,审判监督程序设置问题,案外人异议之诉特殊管辖规定模糊和 案外人异议期间设置等问题。
归纳: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 2、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财产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 利且最终达到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3、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 的问题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以及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二、理解和提炼
(一)立法现状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研究
彭丹 尚红
目录
一、原文摘录 二、理解和提炼 三、法理基础和法律渊源 四、归纳总结 五、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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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摘录
第一,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审查的关键点有两个:
(3)案外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财产。从各国及地区处理此问题的一般经 验来看,若是针对共有物的强制执行,均赋予作为非债务人的其他共有 权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若是仅对作为债务人的部分共有人之共有 权的执行,则其他共有人无提起异议之诉的利益,不得提起异议之诉。 我国实践中对此情形的处理基本上是采取这一策略。
四、虽然以执行异议之诉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仅请求确认执行标的物的 物权归属,未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第一种情形,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确 认之诉,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 诉加以救济,但法律并未禁止案外人在此情形下另案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所以该诉讼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属于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只能通过该程序主张权利,不应另案诉讼。最 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 意见》第9条和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二种观点。主要因为这样处理有利 于防止其他法院在对执行案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与执行相悖的民事判 决,使债务人得以借此规避、对抗执行。
(2)担保物权作为异议之诉的事由。通常情况下并不因担保物的转让、交付 等行为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当担保物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时,并无提起异议之 诉的必要,因为担保物权人在担保物拍卖后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其权利仍能 得以实现。但是担保物权的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两项权利的成立条件都是以 移转供担保的动产之占有于担保权人始生效。因此,若因法院之强制执行而 导致对该财产占有的丧失,得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排除法院对该担保财 产的执行。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 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三、法理基础 和法律渊源
(一)理论渊源
1、权利制约理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实质就是建立在权力制约理论上通过法律制度赋予案外人异议 权和诉权,来抗衡法院执行权对实体的侵害,是典型的的以权利制约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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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执行根据来看,案外人异议之诉可适用于依据任何执行根据 所进行的强制执行。例如,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 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等等。
第三种情形,仅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未将物权确认作为独立的诉 讼请求,享有物权仅为请求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典型的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出关于物权确认 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在文书事实认定部分或论理部分对 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不能在裁判主文中作出具体判项。
3、从执行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财产交付的执行,还是对诉讼中法院对 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执行,也都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对保全财产的执行,即使规定了财产保全异议程序也不影响了案外人 就保全财产提起异议之诉,两者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条件
1、申请被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 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与 原判决、裁定无关。 3、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