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通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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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通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
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通[2001]12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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