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十七、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第一条为落实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责任,切实加强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管理,为某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提供良好的条件,根据《厅工程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界定系指从交工证书签定之日起,各项工程招标文件中之规定期限。

第三条各合同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必须明确保证缺陷责任期内人员、机械配置满足要求,一旦发现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或在业主通知期限内进驻现场,限期不到位者,建设单位将重新选择施工单位予以修复,费用从其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第四条对于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在细致的技术调查后,严格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及处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对于出现的重大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处理方案。

第六条对于全线重要工点(隧道、大桥、高路堤、高边坡等),各责任单位必须在缺陷责任期安排相应的责任人布置相应的变形观

测点进行定期及雨季的观测,掌握其动态变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即使修复处理。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属合同单位履行条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九条待缺陷责任期完成后,结合建设期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对全线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其今后从业业绩和信誉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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