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2020年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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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
(试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6)
第一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6)
第二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0)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4)
第四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17)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
第一节防治规划、防灾方案 (18)
第二节调查评价 (20)
第三节监测预警 (22)
第四节搬迁避让 (27)
第五节工程治理 (32)
第六节危险性评估 (39)
第七节应急救援 (41)
第八节责任认定 (51)
第四章责任追究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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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57)
附表 (58)
附录 (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工作不当、失职、违纪、违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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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防治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当前地质灾害防治要加强对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的监管和限制,防止或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根据调查评估,需进行监测的就进行监测,需搬迁避让的就搬迁避让,需治理的就进行治理。
(四)群专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既需要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更离不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坚持群专结合,就必须做好地质队员驻守工作,确保做到监测有效、预警科学、处置及时,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
(五)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开展防治工作必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多种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组织的多种措施,综合防治地质灾害。
(六)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各级政府、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构建以政府为主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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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具体实施、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参与的共同防治新局面。
(七)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按照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过错问责”的法治原则,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对负有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工作环节必须以国家及市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地质灾害处置程序:接到群众报灾、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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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置意见、确定防灾责任单位,由防灾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并具体组织实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一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搬迁避让工作;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救灾工作。
(六)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优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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