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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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千人 设施名称 幼儿园 小 初 学 中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 拓展区 24 48 24 18 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 养发展区 36 72 36 22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42 84 42 26
普通高中
注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 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 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注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
2014 – 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发 布
DB 50/T 543-2014


前言 ....................................................................... I 引言 ......................................................................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总则 .................................................................... 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5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8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4 条文说明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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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 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 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 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 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 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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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T 543-2014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 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 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 ——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 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 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 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 ——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 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 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 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 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 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 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 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 (物 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1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 共服务设施。
3.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 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 4.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 地。 4.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 中心。 4.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 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 规定。
6.3.3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3.4 按表 2 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 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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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T 543-2014 表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 施 名 称 最小规模 2 (m )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生均规模 2 (m /生) 建筑 用地 面积 面积 规划服 服务 务人口 半径 (万人) (m) 班额 数 (生 /班)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DB 50/T 5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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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性标准规定, 本标准第6.2.1、 6.2.2、 6.3.3、 7.3.1、 7.3.3、 7.3.5、 8.3.1、 8.3.7、 9.2.1、 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 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 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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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T 543-2014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 300 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 80 m,与城市 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 80 m。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 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 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 120 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 度应不小于 80 m。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 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6.2.8 4 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 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 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 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 (县) 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 龄结构,参照表 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
ICS 91.020 P 50/54 备案号:409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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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014 – 02– 0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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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 其中用地特别紧 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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