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新刑诉法不仅明确写入了人权保障原则,而且在多项具体规定中都有尊重和保障该原则。如在第二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一、对第二条的评析
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规定,一方面是对社会法制环境的维护,如打击犯罪分子以及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死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前提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其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在对公民权利维护上,条文明确了保障人权这一原则。
第一,在任务和基本原则上明确这一原则体现了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人权保障能够成为基本原则,必须具备全局性以及根本性,如果不能知道全局或者不涉及根本问题,只在局部范围内具有制约作用,则只能是刑诉法的局部原则,还不能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第二,保障人权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刑诉法的制定与使用过程的准则。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不论是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活动,不论是制定刑诉法规范,制定立法解释,还是理解和适用刑诉法规范,制定司法解释;也不了是制定刑诉法典,还是制定单行刑诉法或附属法,都必须予以普遍遵循。
第三,该原则可以指导诉讼操作。由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种行为选择都做出具体规定。此时有些诉讼过程中可能会缺乏很好的机制贯彻人权保障思想,而把人权保障原则写入基本原则中就可以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从而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从不得自证其罪对人权保障视角的评析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理应受到程序上的尊重。过去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是对以人为本的挑战,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正好突出保护了这个人的主体,使之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照。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器,
个人处于弱势地位。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从法律层面确认“无罪推定”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的权利,那么控诉双方的权利难免失衡,个人权利也很容易被公权力侵害——而这个人可能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这也是为何刑诉法被誉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宪章”。
3、关乎刑诉法的诉讼性质。刑事诉讼说到底还是诉讼,这就要求遵守诉讼的基本规则,强势的一方不能迫使另一方“自我控告”,否则就可能丧失诉讼的应有品质。应当强调,任何时候,对真相的追求不得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任何时候,对正义的伸张都不得以牺牲法律的正当程序为代价。
4、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作为其具体体现的沉默权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加以平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追诉官员在尽快查明案情的心态下极易对被追诉人施加压力;而且,在国家追诉氛围下,“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讯问手段(本身)就构成了警察迫使许多犯罪嫌疑人讲话的不可否认的力量”。
5、明确以强迫手段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可以抑制侦讯官员通过强迫手段获取有罪供述的欲望,从而有利于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的实现。
三、死刑复合程序的人权保障体现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新法增加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对死刑复合程序的具体化规定中,我们看出来,对人权保障是进一步加深了,从中体现了人权更加被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