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裁判方法探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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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 简 单 地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古 代 法 官 进 行 法 律 解 释
时, 目的解 释优 于 文 义 解释 。常 常 以抽象 的一 般 伦 理
原则 作为依 据 , 依靠 直觉 的模 糊性 思 维 , 不是 靠逻 辑 而
推理 , 求法律 的 目的性 , 探 即使 违背 明文 法 律 的字 面规
定 也 可 以 。 古 代 法 官 在 法 律 解 释 与 法 律 推 理 中 , 般 嘲 一 不 死 抠 法 律 条 文 的 字 面 含 义 , 探 求 法 律 条 文 背 后 的 而
前 提下 , 这样 一 些 独特 的还 原 案件 事 实 真 相 的方 式 反 而会 更接 近事 实 真 相 , 判 案件 也 更 容 易接 近实 质 正 裁 1 古代 法官 裁判 的事实认 定 . 在发 现事实 和 事 实 认定 方 面 , 国古 代 法 官 强 调 中
还 原 客 观 事 实 , 否 认 或 忽 视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得 出 的 法 而 律 事 实 的 意 义 。按 照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 诉 讼 中 法 官 不 在 可 能 找 出案 件 的 客 观 事 实 并 根 据 案 件 的 客 观 事 实 进 行
司法 资源也 相对
无法通 过 缜 密 的技 术 活 动 和 繁 复 的 法 律 程 序 还 原 出 “ 法律 事实 ” 。所 以古代 法 官 在 事 实认 定 时 , 加 重 视 更 证 据 中的 口供 , 多 的是 采 用 法 官 的 “ 更 权威 ” “ 慧 ” 或 智 来迫 使 当事人 说 出“ 观 事实 ” 客 。如 , 造 公 堂之 上威 营 严肃 穆 的气 氛引导 当事人 只能 说 真话 ;惊 堂 木 ” 大 “ 或“ 刑伺 候” 迫 当事 人 说 真话 。或 法 官 发 挥 “ 慧” 取 强 智 获 当事 人描述 的“ 客观 事 实 ” 比如 运 用 欺 诈 手段 从 当事 , 人 口中引 出事 实 , 些 在今 天 看 来 不 符合 正 当程 序 的 一 提取证 据 的方式 在 古 代 反而 是 法 官 智 取证 据 、 妙 判 巧 决的经 典案例 。在法 官具备足 够 的“ 威 ” “ 慧 ” 权 或 智 的
一
、
中国古代 法官裁 判案 件的 法律方 法
义, 但却牺 牲 了形 式 正义 。历 史 上一 些 著 名 的法 官 往 往正是 在事 实认 定 时将 “ 威 ” “ 慧” 挥 到极 致 权 和 智 发 者 。一 些耳熟 能 详 的清 官断 案 故 事 中 , 官 发 现 案件 法
事实所 运用 的“ 慧” 常都 是故 事 的经 典之 处 。但如 智 通
在 于经验 ” 不谋 而合 , 中国古 代法 官 却可 能在 经 验面 但 前 完全抛 弃 逻辑 。在 案 件 的 法律 适 用 上 , 具体 体 现 为
并 不 绝 对 采 用 通 常 的 三 段 论 式 的 推 理 方 式 。 中 国 古 代
侦查 和审判 等活 动 大体 上 都 属 于 同 一 的 司法 过 程 。1 [ ]
确 描 述 、 现 客 观 事 实 , 使 某 些 当 事 人 能 够 准 确 描 再 即
述、 回顾 客观 事 实 , 司法 机关 、 院法 官 一 般 都 不 会 相 法 信或 采纳 。所 以 , 法官 只 能通 过法 定 程序 , 照证 据规 按 则 , 据 当事人 提交 的证 据 材 料 , 过 质 证 采 信后 , 根 经 对 案件 事实进 行合理 推 断与认 定 。但 由于在 古代 中国分
权 未 立 、 力 合 一 , 而 导 致 了 司 法 活 动 过 程 中起 诉 权 从
2 古代法 官裁判 的法 律推理 与法律解 释 . 从 法律推 理 和法 律 解 释 来 看 , 代 法 官 并 不 注 重 古
严 密 的 逻 辑 推 理 , 多 的 是 凭 借 直 觉 和 经 验 。 这 似 乎 更 和 美 国法 官 霍 姆 斯 强 调 的 “ 律 的 生 命 不 在 于 逻 辑 而 法
法 官的人 员构成 与知识 结 构有 关 , 受官场规 则 、 也 民意 、 舆论 等 其他 因素 的影 响 。在现 代 司法
语境 下 , 我们 应该 认真 对待 古代 司法 活动 高度 行政化 的传 统对今 天 司法裁判 的影 响 。
关 键 词 : 判 ; 律 推 理 ; 理 规 范 ; 意 裁 法 伦 民 中图分类号 : 9 51 文 献标识 码 : D 1.2 A 文 章 编 号 :0 4 1 0 一 (0 O 0 ~ 0 6 一 O 10 — 65 2 1)4 0 6 4
d ・ 建设/00 4 盔 法制 21 ・
中国 传统司法裁判方法探析与 反思
陈 聪 , 红 生 张
( 放 军 理 工 大 学 军 事 法 学教 研 室 , 苏 南京 2 0 1 ) 解 江 1 0 4
摘 要 : 中国古代 的 司法权 与行政 权相 互糅 合 , 致 了司法裁 判 中的事 实认 定 、 导 法律 推 理 与 法律 解释 、 判案件 的 法律 渊源都 有着独 特 的特 点 。 中国传 统 司 法裁判 方 法 的形 成 和 当时 裁
果 法 官 不 具 备 足 够 的 “ 威 ” “ 慧 ” 则 很 有 可 能 为 权 或 智 , 了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而 牺 牲 形 式 正 义 , 果 往 往 实 质 正 义 结
也没 能实现 。
裁判 。因为事 实 的 发 生通 常是 在 若 干 时 间 以 前 , 事 从 法律工 作的律师 、 官都 不 可 能在 场 , 何人 都无 法 准 法 任
法官 在司 法 过 程 中所 使 用 的推 理 模 式 主要 是 演 绎 式 的, 往往从 一种 大的伦 理和 法律 原 则 出发 , 其作 为 尺 将 度衡 量他所 面对 的案 件事 实 , 而得 出最终 判 决 。 ] 从 [ 伦 理 规范 与法律 规范发 生 冲突 时 , 优先 适 用伦 理规 范 , 而
时, 目的解 释优 于 文 义 解释 。常 常 以抽象 的一 般 伦 理
原则 作为依 据 , 依靠 直觉 的模 糊性 思 维 , 不是 靠逻 辑 而
推理 , 求法律 的 目的性 , 探 即使 违背 明文 法 律 的字 面规
定 也 可 以 。 古 代 法 官 在 法 律 解 释 与 法 律 推 理 中 , 般 嘲 一 不 死 抠 法 律 条 文 的 字 面 含 义 , 探 求 法 律 条 文 背 后 的 而
前 提下 , 这样 一 些 独特 的还 原 案件 事 实 真 相 的方 式 反 而会 更接 近事 实 真 相 , 判 案件 也 更 容 易接 近实 质 正 裁 1 古代 法官 裁判 的事实认 定 . 在发 现事实 和 事 实 认定 方 面 , 国古 代 法 官 强 调 中
还 原 客 观 事 实 , 否 认 或 忽 视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得 出 的 法 而 律 事 实 的 意 义 。按 照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 诉 讼 中 法 官 不 在 可 能 找 出案 件 的 客 观 事 实 并 根 据 案 件 的 客 观 事 实 进 行
司法 资源也 相对
无法通 过 缜 密 的技 术 活 动 和 繁 复 的 法 律 程 序 还 原 出 “ 法律 事实 ” 。所 以古代 法 官 在 事 实认 定 时 , 加 重 视 更 证 据 中的 口供 , 多 的是 采 用 法 官 的 “ 更 权威 ” “ 慧 ” 或 智 来迫 使 当事人 说 出“ 观 事实 ” 客 。如 , 造 公 堂之 上威 营 严肃 穆 的气 氛引导 当事人 只能 说 真话 ;惊 堂 木 ” 大 “ 或“ 刑伺 候” 迫 当事 人 说 真话 。或 法 官 发 挥 “ 慧” 取 强 智 获 当事 人描述 的“ 客观 事 实 ” 比如 运 用 欺 诈 手段 从 当事 , 人 口中引 出事 实 , 些 在今 天 看 来 不 符合 正 当程 序 的 一 提取证 据 的方式 在 古 代 反而 是 法 官 智 取证 据 、 妙 判 巧 决的经 典案例 。在法 官具备足 够 的“ 威 ” “ 慧 ” 权 或 智 的
一
、
中国古代 法官裁 判案 件的 法律方 法
义, 但却牺 牲 了形 式 正义 。历 史 上一 些 著 名 的法 官 往 往正是 在事 实认 定 时将 “ 威 ” “ 慧” 挥 到极 致 权 和 智 发 者 。一 些耳熟 能 详 的清 官断 案 故 事 中 , 官 发 现 案件 法
事实所 运用 的“ 慧” 常都 是故 事 的经 典之 处 。但如 智 通
在 于经验 ” 不谋 而合 , 中国古 代法 官 却可 能在 经 验面 但 前 完全抛 弃 逻辑 。在 案 件 的 法律 适 用 上 , 具体 体 现 为
并 不 绝 对 采 用 通 常 的 三 段 论 式 的 推 理 方 式 。 中 国 古 代
侦查 和审判 等活 动 大体 上 都 属 于 同 一 的 司法 过 程 。1 [ ]
确 描 述 、 现 客 观 事 实 , 使 某 些 当 事 人 能 够 准 确 描 再 即
述、 回顾 客观 事 实 , 司法 机关 、 院法 官 一 般 都 不 会 相 法 信或 采纳 。所 以 , 法官 只 能通 过法 定 程序 , 照证 据规 按 则 , 据 当事人 提交 的证 据 材 料 , 过 质 证 采 信后 , 根 经 对 案件 事实进 行合理 推 断与认 定 。但 由于在 古代 中国分
权 未 立 、 力 合 一 , 而 导 致 了 司 法 活 动 过 程 中起 诉 权 从
2 古代法 官裁判 的法 律推理 与法律解 释 . 从 法律推 理 和法 律 解 释 来 看 , 代 法 官 并 不 注 重 古
严 密 的 逻 辑 推 理 , 多 的 是 凭 借 直 觉 和 经 验 。 这 似 乎 更 和 美 国法 官 霍 姆 斯 强 调 的 “ 律 的 生 命 不 在 于 逻 辑 而 法
法 官的人 员构成 与知识 结 构有 关 , 受官场规 则 、 也 民意 、 舆论 等 其他 因素 的影 响 。在现 代 司法
语境 下 , 我们 应该 认真 对待 古代 司法 活动 高度 行政化 的传 统对今 天 司法裁判 的影 响 。
关 键 词 : 判 ; 律 推 理 ; 理 规 范 ; 意 裁 法 伦 民 中图分类号 : 9 51 文 献标识 码 : D 1.2 A 文 章 编 号 :0 4 1 0 一 (0 O 0 ~ 0 6 一 O 10 — 65 2 1)4 0 6 4
d ・ 建设/00 4 盔 法制 21 ・
中国 传统司法裁判方法探析与 反思
陈 聪 , 红 生 张
( 放 军 理 工 大 学 军 事 法 学教 研 室 , 苏 南京 2 0 1 ) 解 江 1 0 4
摘 要 : 中国古代 的 司法权 与行政 权相 互糅 合 , 致 了司法裁 判 中的事 实认 定 、 导 法律 推 理 与 法律 解释 、 判案件 的 法律 渊源都 有着独 特 的特 点 。 中国传 统 司 法裁判 方 法 的形 成 和 当时 裁
果 法 官 不 具 备 足 够 的 “ 威 ” “ 慧 ” 则 很 有 可 能 为 权 或 智 , 了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而 牺 牲 形 式 正 义 , 果 往 往 实 质 正 义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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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因为事 实 的 发 生通 常是 在 若 干 时 间 以 前 , 事 从 法律工 作的律师 、 官都 不 可 能在 场 , 何人 都无 法 准 法 任
法官 在司 法 过 程 中所 使 用 的推 理 模 式 主要 是 演 绎 式 的, 往往从 一种 大的伦 理和 法律 原 则 出发 , 其作 为 尺 将 度衡 量他所 面对 的案 件事 实 , 而得 出最终 判 决 。 ] 从 [ 伦 理 规范 与法律 规范发 生 冲突 时 , 优先 适 用伦 理规 范 ,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