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医疗损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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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甲与其妻婚后7年一直未孕,经检查,某甲精子活力 极低。为此某甲和其妻决定在市妇产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 为此夫妻二人进行了精心的术前准备,花费大量金钱进行重 要护理和激素促进女方排卵。术后院方告知,手术彻底失败。 某甲在诉状中说,试管婴儿手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两种, 第一代主要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的夫妇, 第二代主要是适用对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 某甲和市妇产医院术前曾约定做第二代手术,且根据物价部 门的备案,第二代手术费为5400元,第一代手术费为3000 元,他们缴纳了5400元手术。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因此可确定双方约定的是实行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但 妇产医院却扇子故意实施了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 彻底失败,为此提出双倍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抚慰 费共计35000元。
• 同时,根据当地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处罚结果可见,该 医院不仅仅对本案被告错误实施了第一代手术,而是对 多例患者都是以第二代手术收费却实施了第一代手术。
社科部 李云
注意几个概念
• 1、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 2、知情同意权 • 3、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两个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
一、医疗行为
• Practice of Medicine
社会
物质
狭广
生活 条件
义义
物质
地理 环境
人口
资料 生产
治疗性医疗行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
以医疗行为内容为标准
主要的医疗行为/辅助的医疗行为
以行为的管理为标准
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 不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法律关系
也可称为医事法律关系。指医务人 员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 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 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诊所 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诊所医生对小女孩 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医生在给 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 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 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医生于事发时尚未 领取开业执照。
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 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 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内容,医疗纠纷中的违约之诉被称为“医疗服 务合同纠纷”。故在此使用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的称谓。
无因管理关系
• 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 行为。
• 医疗领域的无因管理主要是体现在医疗机构或医 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 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 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临床医疗实践中,常见的无因管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 •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 •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直接针对无行 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
强制医疗关系
• 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 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 制医疗权力,明确患者强制手诊义务为主要内容 的特殊医疗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互有选择权,但下 列情形医院无拒绝的权利:
•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迟延
•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如遇自然 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有服 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
•医疗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特约关系,如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为每一个有权在该处诊病 的病患提供医疗服务。
分类: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强制医疗关系
案例:
• 1.甲在爬山过程中不慎摔倒,无法走路,由其妻子产妇来到附近 的市人民医院就诊。经一审诊断为脚踝部扭伤,并胫骨骨折。医 生对甲的腿部及脚踝处进行出之后叮嘱其回家静养
• 2、牙科医生乙乘坐火车回家探亲,碰巧在所在列车上有一位孕 妇早产,乙听到列车求救广播后赶至孕妇所在车厢。除乙外,整 列列车中再无医务人员及时赶来。乙见孕妇情况危急,面色煞白, 由于胎位不正难以分娩。于是凭借其以往的经验,帮助孕妇分娩。 在过程中,因胎盘脱落不彻底而导致孕妇大出血,最终因失血性 休克而死亡。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来自百度文库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方式
广义医疗行为,是指:
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和消 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 药物或者毒品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 功能或外观、提高生活质量、矫正畸形或帮助、避 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 相关的行为。
广义医疗行为的分类
以医疗行为目的为标准
审判结果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妇产医院按照第二代试 管婴儿手术收费,却给患者实施第一代手术,违 反当时的约定。而根据当地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 最近出发结果可见,该医院不仅仅对本案被告错 误实施了第一代手术,而是对多例患者都是以第 二代手术收费却实施了第一代手术。因此可以认 定存在欺诈,而非过失行为。故判令被告按照第 二代守护费用的两倍赔偿患者损失,并同时赔偿 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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