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ppt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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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缺少继承关系)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调整对象/性质/法源/基本原则/适用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其他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 民事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关系理论: 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事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
2010物权法——PPT
扩展阅读
书目:法学家茶座 经济学家茶座 读书(杂志) 梁慧星 怎样学习民商法(文章) 网站: 民商法学网 私法学网 北大(通过学院网站进)
参考法规:
1《物权法》(2007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 3《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本章目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公示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概述
本节目录:
一 物权的定义 二 物权的特征 三 物权的分类
物——物权法——物权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一 物权变动的概述 (一)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1 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 物权的变动 3 物权的消灭
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的概念 2、物权行为的成立 3、物权行为的生效 4、物权行为的特征
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 (二)物权以特定物为客体 (三)物权具有支配性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三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 —— 所有权 完全物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本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物权
二 优先效力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物权优于债权 表现: 1 一物多买时,物权优于债权 2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3 优先购买权——与出卖物有物权关系的人
(二)物权与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 的物权
总结: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三)例外情形 1 买卖不破租赁 2 优先权制度
物权的支配权 受到妨碍 物上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2 排除妨碍请求权 3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 二者发生根据不同 2 二者目的不同 A 微观上 B 宏观上 3 二者后果不同
(四)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五)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 对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不同 2 设立目的不同 3 权利性质不同 4 权利存续期间不同 5 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八)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九)本权与占有
三 追及效力
(一)定义 ——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是指无论物辗转落入何人 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质 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表现:1、2
(三)法律对追及效力的限制:1、2、3
四 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定义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 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 权。
(2009年)
4《民法通则》(1986年)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简称:民通若干意见)(1987年) 6 《担保法》(1995年) 7《担保法司法解释》(1995年)
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民事法律事实理论
民法分则
物权——物权法 财产权 债权——(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 ——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
• 一、物权排他效力 • 二、物权追及效力 • 三、物权优先效力 • 四、物权请求权效力
一 排他效力
(一)定义
(二)表现 1 一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2 物权之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3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又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事实理论:
合法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行为另一分类
表意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物权法体系
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效力、公示 基本原则 物权行为) 所有权 ——完全物权/自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行为的有因性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权利抵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留置权 占有 ——为一种事实状态 准物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划分标准: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物的所有人
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 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
物的使用价值之利用 ——用益物权 物的交换价值之利用 ——担保物权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本节目录:
一 概念 二 物权法调整对象 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概念
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
自主利用——所有权 物的利用
他主利用 —— 他物权
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 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
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源自文库)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自物权 ——又称完全物权、所有权。是指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他物权
——又称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在特定限度内支配他 人标的物的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比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划分标准:设立二者的目的不同
物的利用
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 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缺少继承关系)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调整对象/性质/法源/基本原则/适用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其他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 民事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关系理论: 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事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
2010物权法——PPT
扩展阅读
书目:法学家茶座 经济学家茶座 读书(杂志) 梁慧星 怎样学习民商法(文章) 网站: 民商法学网 私法学网 北大(通过学院网站进)
参考法规:
1《物权法》(2007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 3《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本章目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公示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概述
本节目录:
一 物权的定义 二 物权的特征 三 物权的分类
物——物权法——物权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一 物权变动的概述 (一)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1 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 物权的变动 3 物权的消灭
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的概念 2、物权行为的成立 3、物权行为的生效 4、物权行为的特征
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 (二)物权以特定物为客体 (三)物权具有支配性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三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 —— 所有权 完全物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本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物权
二 优先效力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物权优于债权 表现: 1 一物多买时,物权优于债权 2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3 优先购买权——与出卖物有物权关系的人
(二)物权与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 的物权
总结: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三)例外情形 1 买卖不破租赁 2 优先权制度
物权的支配权 受到妨碍 物上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2 排除妨碍请求权 3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 二者发生根据不同 2 二者目的不同 A 微观上 B 宏观上 3 二者后果不同
(四)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五)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 对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不同 2 设立目的不同 3 权利性质不同 4 权利存续期间不同 5 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八)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九)本权与占有
三 追及效力
(一)定义 ——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是指无论物辗转落入何人 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质 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表现:1、2
(三)法律对追及效力的限制:1、2、3
四 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定义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 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 权。
(2009年)
4《民法通则》(1986年)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简称:民通若干意见)(1987年) 6 《担保法》(1995年) 7《担保法司法解释》(1995年)
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民事法律事实理论
民法分则
物权——物权法 财产权 债权——(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 ——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
• 一、物权排他效力 • 二、物权追及效力 • 三、物权优先效力 • 四、物权请求权效力
一 排他效力
(一)定义
(二)表现 1 一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2 物权之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3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又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事实理论:
合法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行为另一分类
表意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物权法体系
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效力、公示 基本原则 物权行为) 所有权 ——完全物权/自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行为的有因性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权利抵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留置权 占有 ——为一种事实状态 准物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划分标准: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物的所有人
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 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
物的使用价值之利用 ——用益物权 物的交换价值之利用 ——担保物权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本节目录:
一 概念 二 物权法调整对象 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概念
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
自主利用——所有权 物的利用
他主利用 —— 他物权
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 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
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源自文库)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自物权 ——又称完全物权、所有权。是指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他物权
——又称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在特定限度内支配他 人标的物的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比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划分标准:设立二者的目的不同
物的利用
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 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