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摘要】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但商家却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条款来欺诈消费者,并以此推卸责任。本文试从民法的基本原来和法律规定出发,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的荒谬性进行批驳,同时结合生活实践深入阐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等,提出各发市场主体如何应该这种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合同解释;对策
由于商人追逐利益的本质,为实现商战中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不法商户唯利是图,不惜使用欺诈、隐瞒消费者进行促销的手段,最后再借助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来摆脱与消费者的分歧和纷争,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不惜欺骗消费者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概论
改革开放以来,各式各样的促销手段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但是我们会常常发现某些“聪明”的商家在其促销活动宣传和承诺的最后不显眼的地方,注上这样一行字“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种单方面规定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的,并且当事人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规定理解也不相同。
(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产生的原因
消费者之所以会遇到因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而引发的纠纷,
也有几种可能的情况而导致消费者去找商户来主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首先,作为消费者购物时可能没有注意到那些可以直接忽略不计的地方,这个“偏僻”的地方竟然规定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同时一般消费者在面对不利纠纷的斗争可能会息事宁人,以追求低成本高效率来处理面前的纠纷。同时,也有可能是一些消费者已经看到了这一条款,但是他们一般都不介反正比平常便宜很多,所以有些消费者直接买了,而不再去看促销的具体规则是什么。(二)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的概念界定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的前提从整体考虑并正确界定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促销广告的性质。促销广告是这次促销活动的招牌,也是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桥梁,它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呢?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认定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发生了“邀约”和“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①商户和消费者是平等市场主体,他们直接的购买活动依据的促销广告内容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合同法解释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包括电子形式、口头形式等。②因此这个促销广告符合形式上的合同要求。进一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③因此商家组织的各
式各样促销活动,无论其规模上是大是小,他们所使用的促销广告都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商业广告的范畴,有着具体内容的促销行为属于商户的邀约,只要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了有效的承诺,并且没有邀约承诺无效或者撤回的情形,则商户与消费者直接的合同就已经订立,从合同订立时开始生效。
二、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现象的法律对策
由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造成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我们不得不考虑这种行为的由来。如何定性“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商家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最后,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措施来规制和防范这种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一)工商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其职能,努力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商务部联合相关部委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的实施代表着法律法规中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有了明文的具体规定,也是落实和具体《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基本法的规定和精神,也反映了这一混乱现象的严重性,但是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制市场经济的这一行为,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呢?我们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政府的工商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对不法商户严厉打击,势必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普通消费者群体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地同商家的违法行为做斗争
当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有很多消费者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商家的欺诈和蒙骗,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些“现代法盲”群体的存在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现象存在和商家敢于铤而走险欺诈消费者,并且日益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类似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普遍存在在商业活动中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休戚相关,当我们遇到这种违法行为时要敢于向商家提出,要求其改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联系,请求其利用自身优势来打击这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除了依靠政府部门的宣传普法活动外,我们要积极地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并运用法律这一强大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三、结语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霸王条款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比较顽固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欲根治霸王条款现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仅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律、消费者积极维权,更需要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深入落实!
注释:
①参见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②参见2009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③参见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4:152.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