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概念题
1.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
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2.请求权[人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①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具有特定请求内容关系的当事人之间;②依附于基础权利,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引发的,无基础权利则无请求权;③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请求权诉诸法院请求保护时,表现为诉权;④请求权可作为独立的权利或作为实体权利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3.支配权[南京师大2008年研]
答: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①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②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③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④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简答题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北京大学2007年研]
答: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这些权利的特点表现在,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其专属性并非十分强烈。
2.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区别?[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研]
答:两种权利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义务人范围:绝对权是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和义务人都特定。
(2)权利义务是否对应: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对应;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有相对性。
(3)权利是否有排他性:绝对权有排他性;但相对权是只能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
利。
(4)是否有公开性:绝对权大多公开;相对权不公开,它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
(5)权利遭受侵害的补救方式:绝对权受损后,首先应当考虑恢复原状,尽可能恢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状态,难以恢复原状时或根据权利人的特别要求,可转换为赔偿损失;对相对权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主要目的是补偿损失。
3.简述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标准和意义。
[中财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人格权与物权一样都具有绝对性。
[辨析题,北科2010年研]
(2)试辨析对世权与对人权。
[浙大2005年研]
答: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即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2)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对两种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传统民法上,如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外,尚有绝对权保护请求权制度发挥对绝对权的保护作用。
对相对
权的保护则无类似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确认可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而是用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制度取代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
②在权利被侵害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
在通常情形下,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应对其侵权行为给绝对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行为人对相对权人(如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学界通说主张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
4.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
①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②身份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①从性质上看,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没有人格权,主体资格将受影响;主体享有的身份权并不完全相同,即便某人不具备某种身份权,也未必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
②从价值理念上看,人格权强调对人格尊严、自由的保护,身份权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身份关系;人格权从单个个体角度对个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利作出规定,而身份权则从一定的身份关系的视角观察个人所处的身份关系。
③从主体上来看,人格权可由自然人享有,亦可由法人享有;身份权因其主要基于亲属
法上的身份关系产生,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④从客体上来看,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的客体则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简称身份利益。
⑤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人格权因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并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取得;身份权的取得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
⑥从权利存续期限来看,人格权因权利人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因权利人的死亡或终止而丧失,并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则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
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②违法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非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法行为。
如果是公务人员依法进行的职权行为或医生依据医疗服务合同实施手术,就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③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不法侵害行为来自侵害人,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侵害,故防卫行为只能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
④目的性,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防卫不得出于报复,不得针对侵害非法权益的行为。
⑤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即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与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应当相称。
防卫人通常应采取既能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损害,又仅给侵害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方法来进行防卫。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如下:
①危险的紧迫性,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合法权益”意味着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非法利益遭受危险。
②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现实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③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这里的损害仅限于财产损害,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