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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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244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项目规范见附件。
二、执行范围
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先行执行。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报销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窒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
参保、参合人员在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方式由省级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规范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1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