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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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适当引用,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适当引用指的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项的规定,适当引用的情形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第2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著作权法一方面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在创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和学术著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证明观点。
例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写一篇影视评论文章,就会使用到电影中的台词、剧照,甚至会播放影视剧中的片段、音乐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正是为了豁免这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适当引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中国,适当引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 只能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这限于引用人作品发表的情形,因为引用人作品一旦发表,也必将使被引用人作品部分公之于众,从而侵害了被引用人作品的发表权,甚至是隐私权。
2 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评论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就是戏仿评论(parody),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搞”。就是利用现有作品的部分要素,并添加评论者的个性化内容,对现有作品的内容或艺术风格进行评论,呈现出滑稽、幽默、挖苦、嘲笑、讽刺的批评效果。
例如,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对电影《无极》进行了辛辣而肆无忌惮的讽刺。虽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使用了《无极》大量的画面,但主要反映模仿者对原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和立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介绍或评论目的合理使用。
3 注明出处和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
从尊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来看,应当注明出处、作者的姓名,甚至会对作者进行简单介绍,适当引用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4 引用必须适当。
从被引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当引用比例超过一定的数量时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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