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的特征及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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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和启示。 Baidu Nhomakorabea法官”一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君书·定分》中
已经出现:“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 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当时设立该 官职的主要作用在于制作和保留法律文本,并解答各管 辖区域内的法律疑问,其后在司法实践中才逐渐演变成 从事审判职能官员的统称。但是,这种古代法官无论在 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范围,还是在独立性、保障 制度上,都与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近 现代法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如果以现代的法官 标准去衡量或者评论中国古代的法官制度,就难免会出 现各种“以今非古”的偏见,甚至否定中国古代存在着所 谓的“法官制度”。这就涉及到本文对法官制度的研究, 是在中国古代这一特定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下进行的, 不能与现代国家的法官制度简单等同。
道德和才能是门第等级之外的主要选任标准,但二 者又不可等量齐观,而是有所偏重。秦简《为吏之道》记 载 了 秦 代 为 官 的“ 五 善 ”:“ 一 曰 中(忠)信 敬 上 ,二 曰 精 (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
敬多让”,这表明秦国以及后来的秦代对官吏的任用条 件为:忠君、廉洁、为善、守信、宽厚、平和、恰当等。①这几 项几乎全部都是个人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上的要求,忽 视了对知识才能的考察。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逐渐衰落,取而 代之的是各个诸侯国的分庭抗礼。在诸侯争霸中,为了 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各诸侯国逐渐打破了原来的世袭 制官僚制度,开始任用有安邦治国才能的民间人士为官 为相。到了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逐渐形成,各 国为了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选拔任用有才干的 人,纷纷废除“世卿世禄制”,更加重视任用贤才为官。
选贤任能,向朝廷推荐官吏。汉高祖曾下《求贤诏》,称: “贤士大夫有肯从吾游者,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
纪》)此外,两汉还通过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 征召,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上书拜官(士人上书 因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任子(两千石以上官吏,任 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赀选(交纳一定数量的钱财而 任官)等方式选拔任用司法审判官员。明清两代审判官 员的选拔,仍以科举考试为正途。此外,还有直接由皇帝 任命,官吏推、举,地方官荐举贤能廉洁有德之士、捐纳 等方式。
(三)人治环境下的制度异化 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在制定之初,都试图达到理 想化的目标,但是由于社会结构以及利益关系的复杂多 变,制度的不完善性总会给制度的异化创造先天的条 件。 为了保证选拔人才的质量,汉代做出如下规定:第 一,选举不实者,要受处罚。第二,有人才不推荐者,也要 受到处罚。《汉书·高帝纪》记载:高祖十一年的诏书中, 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由于被推举的人是否符合法律、 法令规定的条件,主要依据乡党的意见,因而察举制度 在实际运作中渐有弄虚作假、徇私拉拢之状。特别在政 治较为腐败的东汉时期,察举制度更远离其本来立意而 流于形式,“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 如泥,高弟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外篇·审举》) 由于东汉末年农民起义以及兼并战争的频繁发生, 曹魏政权建立后即开始改革汉代的选拔任用审判官员 的制度,实行“九品中正制”。公元 220 年魏文帝曹丕即 位后,接受吏部尚书陈群提出的“制九品官人之法”建 议,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在州设“贤有识鉴”的大中正, 郡 设 中 正 ,由 他 们 依 照 家 世 、才 能 、德 行 将 士 人 分 成 上 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 根据品第高下任用为官和进行升迁。但是施行的结果 是,由于中正官要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吏在现任官员 中推选,因此被推选的主要是大地主阶级和士族的代
也有一些历史时期,在法官选任上,强调官员对于 法律知识的掌握,以保证审判职能的发挥。如张汤在担 任廷尉职务时,“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漠书·儿 宽传》)说明对当时法律的熟悉,是选任司法官吏的一个 条件。明法科是唐宋科举取士科目的一种,其设立的目 的 是 为 了 选 拔 通 晓 法 律 的 专 门 人 才 。《通 典·选 举 志· 唐》:“明法试律令各十帖,试策共十条,律七条,令三条。 全通为甲,通八以上为乙,自七以下为不第。”虽然明法 科考试内容中律令的比例并不多,但是这毕竟意味着具 有了全国性的以国家法律为考试内容的制度化的选官 方式,具有历史进步性。宋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难得的 比较重视法制的朝代。宋太祖、太宗、仁宗、真宗等都比 较重视法律。宋太宗雍熙三年曾下诏说:“夫刑法者,理 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 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惜。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 决狱之人。……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应朝臣、 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庶资从政之 方,以副恤刑之意。”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朝官、京 官、幕职、州县官等官员都要学习法律。
(二)选任方式不拘一格 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朝代都为选贤任能、维护统治创 制了形式多样的官员选任方式,而且有些方式表现出鲜 明的时代特征。 根据史书和秦简的记载,秦代审判官员的选任方式 主 要 有 荐 举 ,即 具 有 一 定 德 行 、财 产 、才 能 者 被 荐 举 为 官;征召,即征召有名望之士为官;任子,即两千石以上 的官员可以保荐一个儿子做官,等等,如韩信就因为年 轻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史记·淮阴侯列传)汉 代确立以“察举制”为主导的官员选任模式。察举制始于 西汉而盛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
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最初国家中,包括司法 官员在内的所有官员的任用,都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为标准。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世卿世禄”制度,就是 按照“礼”的原则“任人唯亲”,世代相袭,根据宗法制的 血缘亲疏确定审判官员的任用。这一标准虽然无助于实 现司法公正,却迎合了奴隶主贵族维护宗法统治的需 要。当然,与夏商时期又有所区别的是,西周在开国后便 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追求刑罚的审慎、宽缓的原则背景 下,西周的司法活动在起诉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 直诉制度、上诉和复审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规范化 特征。[1] 其中在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中对司法官的审判 过程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司法官的专业素养也开始 有了一些初步的专门化的要求。《周礼》 中记载小司寇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即在审理案 件时要依据刑规范,用情理进行审判,并要采用“五听” 制度,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在内,学会察言 观色来辨别口供的真实性。
某些历史时期,为满足当时特殊的统治需要,也实 行过极具时代个性的选任制度。夏商西周时期与后来的 西周实行的都是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为了保证从氏族 社会延续下来的血缘关系、血缘标准能够在进入国家形 态以后继续发挥作用,建立和发展一套与宗法制度、分 封制度相适应的官吏选任制度就成为必然。汉代实行孝 悌力田是汉代统治者为了提倡孝道和发展农业生产,从 惠帝时起,开始设立名义上是奖励孝悌德行的人和努力 种田的人。北魏时期开始实施的“九品中正制”最初的目 的,是所谓“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宋书· 恩幸传序》)包括照顾有统治才能的寒门,使被乡党压制 的人才可以得到国家中正官的品评。这是针对汉末以来 腐败的察举制度的否定,是选拔人才的一大进步。隋末 农民起义在对士族经济进行冲击的同时,也使庶族、寒 门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因此,唐朝建立以 后,更加全面地扩大了科举制度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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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的特征
大 学

及现代启示




吴春雷 司马守卫(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五 年 第


摘 要:纵览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很多与现代法官选任制度不同的特点。 在选任标准上重视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而轻视法律知识素养;在选任方式上不拘一格,一般以一种选任 方式为主,辅之以其他几种次要的选任方式;在选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常出现制度异化的现象。对于 这些特点的认识,可以推动对我国现代法官选任的反思和改进。我国现代法官选任应以知识和能力考 查为主,不宜过分强调选任时的道德认定;应当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探索从法律学者和律师中选任法官 的特殊机制;法官选任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过程中应当谨防制度异化。 关键词:古代法官;选任制度;选任标准;选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5)02-0055-05 收稿日期:2014-11-09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古代法官制度研究”的结项成果(项目编号:Tjfx08-047) 作者简介:吴春雷(1965—),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法学理论与司法制度研究; 司马守卫(1990—),男,天津商业大学 2013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与司法制度研 究。
战国末期,逐渐形成了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审判长官 的制度,并一直延续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末期,成为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自战国以后,中国古代社会 的司法体制也就基本形成,即中央司法机关由专职官吏 担任,而地方司法官则由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职。
春秋战国之后的历史时期,在官员选任的标准上都 愈加重视人才的品德才能,但出身等级仍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如两汉时期实行的任子制度,两千石以上官员,任 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由于任子方式“不以德选”,就 会产生种种不良影响,正如汉宣帝时王吉所指出的:“今 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骛,不通古今,至于积功后人, 亡命益于民。”《( 册府元龟》)因此他请求:“明选求贤,除 任子之令。”《( 册府元龟》)汉哀帝时虽然废除任子之制, 但是到东汉时又重新实行,表明东汉统治者希望通过某 种特权形式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而不是由皇亲贵族等 血缘关系以外的人分享国家的政治权力。曹魏政权建立 后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将“家世”作为确定士人品级的 重要考量因素。宋朝实行的恩荫制度,皇亲国戚的子弟、 亲属可以恩荫得官。
汉代规定丞相、列侯、公卿及地方郡县按贤良、孝 廉 、秀 才 、明 经 、明 法 、文 学 诸 科 按 名 额 、按 时 向 朝 廷 推 荐,经过考试或由皇帝亲自对被推荐者进行策问,根据 成绩高下分别授予不同官职。此时,将“贤良、孝廉”置于 “秀才、明经、明法、文学”之前,优先考虑。北魏普泰元年 (公元 53 年),“诏天下有德孝仁忠义志信者,可以礼召 赴阙,不应召者以不敬论。”(《魏书·前废帝广陵王记》) 科举考试的选人方式滥觞于唐朝,考试科目主要有秀 才、明镜、进士、明法、明字、明算、道举、童子八科。考试 内容,除侧重经义、律令、诗赋以外,还依据不同科目,组 织专门考试。此时,知识、才能受到极大的重视,但是,科 举及第通过吏部再试才可以授予官职,吏部择人有四 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正); 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 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册府元龟》)德 行再次被提升为极为关键的评判标准。
二、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官选任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选任标准的重德轻法 中国古代包括法官在内的一切官吏的选任都经历 了一个由重血缘、出身、门第、等级,向道德品行、知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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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 海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能偏重的演化过程,但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背景下, 出身门第在官吏选任中始终扮演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
一、导言
应当首先明确的是,中国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在身 份、地位、职权以及责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现 代法官相比,中国古代法官司法裁判这一职权并未与其 他并存的权力完全独立开来,司法裁判的职能由多种身 份的官吏分别或共同行使,而非由某一官职专门行使, 因此并不具有现代法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独立性,当然 也就不可能建立以这种独立性为基础的专门化的、独立 的组织体系与之对应。如果不以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 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思想来衡量古代中国,那么可以说, 在中国 古代 ,断 狱 听 讼 与 劝 课 农 桑 、兴 修 水 利 、维 持 治 安等职能一样,只是地方官的行政职能之一。中国古代 的这种司法不独立的传统直到清末被迫走上现代化的 发展道路,开始接受西方的分权理论和法治理念才逐 渐终结。但是,这一传统持续了上千年,已经根深蒂固, 近代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治经验、变革传统法官制 度的同时,古代的司法传统也在深刻影响着当代法官 制度的运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审视中国古代法官选 任制度,厘清其对当代法官选任的影响,总结其中的经 验教训,才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当代法官选任制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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