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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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二、国家的基本类型 1 单一国和复合国 2 独立国与附属国 3 永久中立国 4 梵帝冈城国 5 英联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6 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mmunity)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管辖权 (1)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 事件实行统治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依据。 (2)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 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 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在人员的管辖。 (3)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及重要 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 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4)普遍管辖。是指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罪行 发生在何处。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要素,也就是必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 领土、政府和主权;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 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承认的性质 1.国家承认是构成性的,还是宣告性的? 2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 为?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政府承认 (一)概念 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 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 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 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而与之交往。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原则 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 治,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 有效的行使权力,同时新政府的建立必须 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说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 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移转给他国的情况。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二)关于条约的继承 (三)关于国家财产 (四)关于国家债务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二、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 取代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司法豁免问题 国家的司法豁免,包括三方面内容:1、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 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 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一国法 院起诉。在此场合,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所 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 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它也不受强制执 行的约束。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一、承认的概念 在国际法上,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是既存 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进行交往 的行为。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诸种情势 1 独立。既存国家的一部分或殖民地和平的分离而 独立。 2 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 并成为一个新的国家。 3 分离。宣告独立的国家属于既存国家的一部分。 4 分裂。指一个既存国家解体,分裂为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新国家,原母国不复存在。
第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不承认主义 对于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 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府,不 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 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此即不承认主义。
伪满洲国与不承认主义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在国际法上,当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后, 如何处理其前国家或前政府的国家权利与 义务就是国家或政府的继承问题。
微型国家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物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 的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 大小,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包 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 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国防权); 二是当国家实际遭受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 或集体自卫(自卫权)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 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第三节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和继承问题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新政 府的承认问题。 2.逆条件的承认以及承认的相互性。 大使、公使、代办
第三节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和继承问题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1 关于条约 2 关于国家财产 3 关于国家债务 4 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权 益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四)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1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3 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 (1)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会建立外交 关系和领事关系,签订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 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建立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效果,不引起政治关系。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3)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 (4) 根据国际实践,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二、国家的基本类型 1 单一国和复合国 2 独立国与附属国 3 永久中立国 4 梵帝冈城国 5 英联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6 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mmunity)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管辖权 (1)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 事件实行统治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依据。 (2)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 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 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在人员的管辖。 (3)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及重要 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 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4)普遍管辖。是指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罪行 发生在何处。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要素,也就是必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 领土、政府和主权;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 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承认的性质 1.国家承认是构成性的,还是宣告性的? 2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 为?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政府承认 (一)概念 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 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 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 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而与之交往。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原则 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 治,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 有效的行使权力,同时新政府的建立必须 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说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 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移转给他国的情况。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二)关于条约的继承 (三)关于国家财产 (四)关于国家债务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二、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 取代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司法豁免问题 国家的司法豁免,包括三方面内容:1、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 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 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一国法 院起诉。在此场合,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所 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 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它也不受强制执 行的约束。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一、承认的概念 在国际法上,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是既存 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进行交往 的行为。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诸种情势 1 独立。既存国家的一部分或殖民地和平的分离而 独立。 2 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 并成为一个新的国家。 3 分离。宣告独立的国家属于既存国家的一部分。 4 分裂。指一个既存国家解体,分裂为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新国家,原母国不复存在。
第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不承认主义 对于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 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府,不 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 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此即不承认主义。
伪满洲国与不承认主义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在国际法上,当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后, 如何处理其前国家或前政府的国家权利与 义务就是国家或政府的继承问题。
微型国家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物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 的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 大小,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包 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 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国防权); 二是当国家实际遭受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 或集体自卫(自卫权)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 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第三节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和继承问题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新政 府的承认问题。 2.逆条件的承认以及承认的相互性。 大使、公使、代办
第三节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和继承问题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1 关于条约 2 关于国家财产 3 关于国家债务 4 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权 益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四)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1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3 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 (1)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会建立外交 关系和领事关系,签订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 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建立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效果,不引起政治关系。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3)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 (4) 根据国际实践,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