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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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专利保护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加强连云港市专利保护工作,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设立连云港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专利保护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政府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促进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全面打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版正货”行动的组织和实施;
(二)专利维权援助;
(三)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
第三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正版正货”项目
1、申报范围:连云港市区商贸流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2、申报单位要有统一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3、申报单位经营管理活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二)专利维权援助项目
1、申报范围:在连云港市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在上年度涉外专利纠纷处理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的;
3、企业上年度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有重大影响且获得胜诉的。
(三)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项目
1、申报范围:在连云港市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知识产权研究、服务和管理
机构;
2、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
3、已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且实施效果良好。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版正货”项目
1、填写《连云港市“正版正货”创建项目申报书》;
2、制定“正版正货”创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介绍,开展“正版正货”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度、经费预算等。
(二)专利维权援助项目
1、填写《连云港市专利维权援助资金申请表》;
2、上报专利维权援助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专利纠纷的具体案件,简述案件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对企业或产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处理过程发生的总费用支出等;
3、提供费用支出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项目
1、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报告;
2、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实施总结;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一条项目期满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以及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科技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5年。
附件1:
项目编号
连云港市“正版正货”创建项目
申报书
(年度)
申报单位
(签章)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连云港市专利维权援助资金申请表申请日期: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