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与业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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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 比例范围:5%~20% ➢ 同一单位一个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 1%的整数倍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审核要点: 1.经营情况(是否亏损、特困企业、对单位发展有 重大影响等) 2.工资情况(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低过上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60% ) 3.补缴以前年度公积金有困难 4.程序是否合法(职代会是否通过,上级主管部门 是否同意等)
继续在广州申请提取?
发现违规套取案例的处理流程
➢ 记入系统黑名单 ➢ 由查处网点通知职工本人全额退回所提款项 ➢ 发通报给职工所在单位,单位配合督促职工全额
退回所提款项 ➢ 涉嫌违法
违规套取
相关法律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单位缴存上次正常汇缴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
补缴原因: ➢ 欠缴补缴: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之前未缴的公积金的; ➢ 少缴补缴: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之后少缴的公积金的; ➢ 调账补缴:职工套取公积金退款、法院强制执行补缴、经法院判决职
工离婚公积金需划入受益人账户的等。
注意事项: 多个年度补缴的,需分年度填写; 职工必须在开户后办理了首次的汇缴后才能办理补缴业务; 单位可以以支票、现金、汇款、委托扣款等方式进行汇补缴。
2.3.4 缴存年度调整
➢ 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 目的:确定下一年度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 存额。
➢ 一年调整一次。
➢ 调整时间:单位在汇缴了6月份公积金之后、汇缴7月份 公积金之前,需到网点前台进行调整数据确认,确认后, 自7月份起,单位的公积金将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汇缴。
2.2.3 缴存额的确定
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
上限: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免缴标准: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 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 (2011.3月起)
2.3.5 税收规定
以下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缴存基数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3倍的
➢ 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
➢ 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
2.3.6 汇缴
时间: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
方式:转账支票 现金送款簿 汇款(主动汇款) 委托银行扣款 财政统发方式
2.2.7 补缴
提取资料
➢ 提取资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见 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模块)
➢ 首次在新系统申请购房提取的,需按规定提交相 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已在新系统申请购房提取的,每半年提取一次时 ,只需提交原件核对。
可提取的额度
满足的提取条件 非按揭购买住房
可提取额度 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按揭购房
➢ 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变更、 转移、封存、注销
➢ 按时足额汇缴、补缴、年度调整 ➢ 对职工提取进行初审 ➢ 公积金政策宣传、咨询和解答 ➢ 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等
2.2 缴存
➢ 缴存的政策规定 ➢ 汇缴、补缴业务办理
2.2.1 缴存对象
1998年1月1日——1999年4月2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 在单位 1999年4月3日至今: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 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与业务
主要内容
一、网点设置与联系方式 二、归集政策与业务 三、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2.1.2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 ➢ 住房公积金法规
广州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8年1月1日起 施行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起施 行,2002年3月24日修订)
2.1.3 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职责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 广州银行、农业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 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银行 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几个常见问题
➢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 购房后多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每次购房提取都要提交房产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吗? ➢ 异地转入广州的职工,原已在异地申请购房提取的,可否
➢ 提取条件 ➢ 提取资料 ➢ 违规套取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3 提取
提取条件
➢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市租房自住的
➢ 销户提取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 ,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 息之和
租房提取
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 的房租总额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 实际支付增大住房面积的购房款 面积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
住房
额
销户提取
账户内全部余额
定期自动转账
办理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 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 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 议书》。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 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建金管(2006)52号)
2.2.2 缴存时间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 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 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