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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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
摘要:平等指在人与人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适用同样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平等权的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矫正的(平均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入中世纪以后,平等的观念又被加入了很多新的内容。基督教《圣经》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思想。《新约》中多次说明,从人的本性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美国开过元勋托马斯·杰弗逊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有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总之,平等的价值观已经深刻地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和我们的法律中。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
平等权在各国法律中的体现
据统计,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7部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人的平等权利”,占82.4%。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规定:“”……法国宪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全体公民,不论其出身、种族和宗教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承担同样的义务”。德国基本法第3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谁也不得因性别、世系、种族、语言、籍贯、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到歧视或优待。”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款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部的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平等条款是宪法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平等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与基础之一。在社会中,即使人们希望得到人人平等,但是事实上,不平等现象却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可能凭借只手之力去维护人人平等的地位,宪法赋予了公民的平等权,那么,政府就必须凭此来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即反对歧视和特权。平等权除了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外,也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指在人与人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适用同样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从宪法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并在行使权力是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因为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而权利能力人皆有之。所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2男女平等
其目的在于确认并保护相对处于若是低温的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米娜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3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所处地域及背景的不同,导致了经济
文化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保证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实现整个国家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宪法对民族平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宗教平等
我国现行宪法在承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确认宗教平等原则,宪法不仅对于各种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规定不分“宗教信仰”而且在第36条中还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平等权的地位
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分别宣告了平等权的地位。北美《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可以说平等的思想贯穿了宪法,成为其灵魂。
平等权的性质
关于平等权是一项权利还是原则有着许多争议,但是几乎所有宪法权利都包含着平等的含义,都受到平等规范的约束,因而平等作为一个宪法条文对所有宪法权利都有指导规范作用,任何一项宪法权利离开平等原则都不是完整的。平等本身是抽象的不是具体的,只有当它与其他权力结合时才能体现其“具体性”。如平等的劳动权、平等的受教育权。
平等权不同于其他宪法权利,其他宪法权利都有自己的属性,这些属性构成了各项宪法权利的不同特征,使他们得以区别于其他宪法权利。但是平等是所有宪法权利的普遍特征。我们把所有宪法权利同样的特征提炼出来时,平等权就成了指导所有宪法权利的原则。
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平等权并不是自有权以外的一种‘额外’的权利,而是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相比较的不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内容,而是权利主体是否被国家依据合理的标准和理由进行分类,它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享有权利上是否有差别以及有什么样的差别。
因此平等权既是宪法的权利也是原则。
平等权的误区
1 平等不是平均主义
平等权与平均主义不是一个概念。平等全市以法律为衡量尺度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