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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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即已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调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逐渐呈上升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态度表现是不同的。
关键词:解除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
一、引述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即已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调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逐渐呈上升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态度表现是不同的。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国外已由禁止、限制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关系上来。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是一个绝对数量为数不少的群体,围绕非婚同居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案件经常是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忽视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论文的重心所在,主要内容涉及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原则和规制的内容。针对解除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列出了几项具体的
制度建议。主要立法建议包括: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应遵循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根据非婚同居者同居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非婚同居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扶养义务;女方在同居期间因怀孕、分娩而留下疾患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有继承权。
二、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原则
在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差异较大,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目标,非婚同居泛化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成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因此,国家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建议我国尽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1、保护婚姻家庭原则。在非婚同居立法中,应该明确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不提倡非婚同居。
2、区分原则
所谓区分原则就是准确界定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婚姻等的概念,使相近概念间明确区分。有所区别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引导人们进入婚姻,稳定、幸福地享受天伦之乐。
3、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 74.9%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力度不够,94.6%的人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①
4、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者的行为,应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规制办法。具体说来,同居者同居时间的长短与同居案件的复杂程度是成正比的。同居时间较短的案件,案件复杂程度较低,一般无子女抚养问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入和积累也较少。反之,同居时间较长的案件,不仅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有子女的抚养问题,相对复杂的多。对于同居时间较短的案件,建议立法时对于财产分配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原则,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对于同居时间较长的案件,建议立法对于财产分配采取协议制为主,夫妻财产制为辅的方式,即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公平分割,并适当照顾妇女权益、儿童权益、同居期间对家庭做出较大牺牲和贡献一方权益。这样的区分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同居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5、全面规制原则
即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尽可能覆盖全面,妥善解决同居关系所涉及的人身、财产、亲子关系等各个方面。另外,户籍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因篇幅所限,仅就财产关系展开论述。
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内容
伴随非婚同居当事人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问题,该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那么,什么才是共同
财产?共同财产的性质如何?共同财产怎样分配?世界各国先进立法对此如何
规定?我国又该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完善立法?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努力用一节的笔墨阐述清晰。
(一)现有相关理论及各国家、地区的不同立法选择
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共有财产,是指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其共同生活期间获得或积累的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态度,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即否定理论和肯定理论。
1、否定理论
否定理论的坚持者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国家。例如,在英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调整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同居者只能依据归复信托或推定信托或财产权禁
止翻悔主张衡平法上的权益。再比如,美国的Stevens V Anderson一案中,女方同已去世的同居伴侣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年,她履行了传统上一个妻子所应该履行的家庭义务,男方许下诺言,在他死后,女方会得到照顾,并且还会得到他们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的一部份。但是,法庭经审理认为,他们的同居关系违背社会公德,女方不应因此还得到利益。
2、肯定理论
肯定理论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这些国家,同居者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同居者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法律一般不干涉。
在瑞典,非婚同居财产权效力婚姻化。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以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同居解体时,则把同居期间双方的一切财产作为共有财产来分配。
前南斯拉夫的克罗地亚1978年《婚姻与家庭关系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在持续了长时期非婚姻结合中的双方由工作而取得的财产是他们的联合财产。根据该法第293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联合财产按照在已婚配偶间分配财产的规定予以分配。②
美国各州在非婚同居的财产权问题上形成风格各异的制度,大多数州都要求同居当事人制定和实行非婚同居强制性合同,其目的是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澳门地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规定了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三种财产制─所得公有制、一般公有制和分别财产制,并且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未经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不得选择采用一般公有制。
(二)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及立法发展方向前瞻
我国现阶段对非婚同居财产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总体上说来,我国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容易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案件的公平评价。
在处理非婚同居财产的问题上,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贡献大小、现实需要等妥善分割。如果同居者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应考虑适当照顾。还有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割财产。建议我国在同居关系立法针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作以下规定:
1、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应遵循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区分同居时间的长短分别对待。同居关系说到底属于私法领域,处理问题就应遵照个人意思最大的原则处理。如果在同居者间存在有效协议已对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不管该意见是何时形成的,都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也符合民法的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间没有达成协议,就应该区分同居时间的长短分别对待。
2、根据非婚同居者同居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该处理原则在本章开头就有详细论述了,此处不再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时间长短的划分是一个难点。究竟同居多久才构成长时间同居合适呢?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十年?我个人认为,选择五年比较合适,这个时间不至于过长,也不至于过短。当然,具体如何规定,应该结合现实中同居男女同居时间的一般状况并借鉴他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属于短期同居关系,使用夫妻财产制就不够合适了,而应该坚持分别财产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