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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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环境安全
陈茜(西北政法大学,西安710063)
摘要:环境法作为新的学科,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

一般认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应当包括但也不仅限于: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效益等。

环境安全作为与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尤为显得重要。

关键词:安全理念环境安全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是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

最初理念仅仅是一个哲学范畴,随着理念概念的发展,理念逐步的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使对具体法所凭依判断其正当性的原理,使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者精神向导。

环境法的理念也就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价值追求的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安全是对环境法主体的人身以及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的保障,通过规定安全的标准和实现安全的方式,既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正义的要求。

一、环境安全的提出
“安全”本意是指主体对逾期利益或者及得利益能够持续,稳定存在或当然实现的心理期待。

在词典中语意为一种不受威胁的稳定,持续状态。

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

公法中主要是指国家统治,管理的稳定有序,着眼于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私法中主要是指市民人身,财产的不受侵犯,着眼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环境安全又被称为“绿色安全”或者“生态安全”,我国也称作环境生态安全。

它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者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由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安全,一系列的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告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

(一)国际上环境安全的提出
环境安全首先是由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提出的,他早在1977年就指出:“对国家安全的非军事威胁远远没有像军事为下那样明显,因为最终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过程式逐步的和累积德,在他们进入困境或者发生灾难之前,很少为人们所考虑到。

”布朗警告我
们人类:“在20世纪末,国家安全的关键是持续性发展,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全球经济系统得生物基础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间里的话,经济的瓦解和崩溃势难避免。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一词。

阐明了安全的定义除了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之一。

1991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问题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认为各种全球性的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在政治冲突中起作用,为了消除来自环境的压力,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美国有义务督促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

美国国防部自1995年起每年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关于环境安全的年度报告,美国国会称“世界各地的环境退化已经影响到美国的经济繁荣。

进而认为在某些美国利益有直观重要的地区而因环境资源问题可能导致冲突,将促使美国介入其中,并实施干预。

”不仅仅是美国,日本,欧盟也已经将环境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主要目标。

(二)中国环境安全的提出
中国对自然灾害问题有史以来都相当的重视。

对于国家生态安全问题,我国起步是晚了点,直到2000年才正式提出,发布在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家安全中。

在纲要中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影响国家生态安全。

而且1998年长江流域的大洪灾也是给环境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二、环境安全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安全的概念
关于环境安全的概念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

环境安全一般可以被理解为:维系一定区域或者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稳定环境”。

即确保“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也被称作环境安全,生态安全。

我国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明确生态安全是指由水,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生物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国家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态和发展所需的生存环境处于不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自然生态系统状况能够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环境安全的侧重点不同,我国主要体现在防止生态赤字,防治自然灾害这样的国家职能方面。

例如俄罗斯则体现在“作为保证任何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的新型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

而美国则强调环境安全为“制定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在内的新的世界安全议程”。

强调美国“必须领导大家一起保护最终决定全球繁荣与和平的气球环境”。

美国尤其关注的是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的以及他国环境问题对美国的影响。

总的来说,目前各国关于环境安全的含义可分为两个层次:1、与人类生存相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

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
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2、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

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的稀缺引发社会的不满。

产生大量的环境难民,从而导致局势的动荡。

(二)环境安全的特点
1、整体性。

环境安全问题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水安全问题,生物安全问题,自然灾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等问题,还包括国际环境安全问题。

几乎涵盖所有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安全问题。

而且局部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可能会引起全局的生态环境安全,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2、不可逆性。

环境安全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的,一旦环境问题出现,大多都是不可逆的,难以治理与防治,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代价是相当的高。

3、环境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也是一个区域性,流域性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流域性决定了我们进行环境保护应从地区或流域入手。

环境问题的国际性决定环境保护可能存在国家的效益外在化,也决定了各个国家环境保护力度和措施的差异性和层次性。

4、危害的长期性。

环境安全问题的危害总是在与此有关的人类活动发生的一定时间后才表现出来的,时间的长短不确定,大部分都是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不仅发现的较晚,而且往往治理也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环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一)环境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安全包括信息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外交安全等。

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安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经济安全的基础。

所以环境安全作为最基本的安全是因为环境污染与破坏损害的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

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构成现实威胁。

因此,确保地球的环境安全自然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

环境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等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

环境安全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例如2001年11月5日,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宣布,因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平面上升,他们放弃国家主权,举国移民。

(二)环境安全的实现需要国内外的合作一致
环境安全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

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确保环境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势力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程度。

所以我们有必要确定环境安全的指导思想。

将环境安全确立为环境法的目的,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现行法律予以更新,使其向可持续发展方向改变。

四、我国环境安全问题
(一)我国环境安全的基本态势。

1、资源数量多,类型多而质量较差;
2、资源总量大而人均占有量小;
3、资源供给增长缓慢且后备不足而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突出;
4、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
5、耕地,能源,水资源安全问题最为明显;
6、非再生资源量绝对减少趋势,可再生资源亦呈衰退趋势;
据统计,1986年全国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31.4亿元;1994年约为4201.6亿元。

可见生态安全是我国发展国策问题的核心,如果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不解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安定也无法保证,更甚会造成代际转嫁,影响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

(二)影响我国环境安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只有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即生存,社会,经济,利益。

对国家政治统治造成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才属于国家环境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土安全问题。

“国土”一般指一国国家主权支配管理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土资源则是一国主权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

我国国土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问题有⑴水土流失严重;⑵土地荒漠化严重;⑶水安全问题;⑷生物安全问题;⑸能源安全问题。

2、环境安全问题。

这里的环境安全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

最严重的问题是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和化学品污染。

3、自然灾害问题。

主要包括气候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风灾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沙漠化,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还包括地质灾害,例如地震,火山灾害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山崩,海啸等。

4、国际环境安全问题。

我国面临的主要的国际环境安全是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影响和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可能以其自己的国家环境会受到我国环境问题威胁为由,对我国主权的干涉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威胁。

我国的环境安全状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危险废物,土壤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等生态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自净能力。

这些因素都在不断加大我国的环境安全的风险。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
在2002年开始对新世纪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把“确保国家环境安全”作为新世纪头20年的环境保护的优先战略。

在环境伦理中,安全不再限于人域之内,而是被扩大到整个自然领域。

成为一种特有的价值理念即环境安全。

鉴于环境安全的重要性,环境安全也应该被现代环境法确认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等共同来指导环境法,并一起作为环境理念来确保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海滨“压力与冲突同在”载《中国环境报》1999年
2、美国白宫发布的《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和技术战略》的报告1996年
3、邝扬《环境安全与国际关系》载于《欧洲》1997年
4、赵永新《关注国家生态安全》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
Comment on environmental law concept of the value
environmental safety
Chen Qia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 Shaanxi, Xi’an 710063)
Abstract: Environmental law as a new discipline , it’s pace of development is
staggering ,With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Environmental law’s basic concept is transforming continuously,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be the basic idea of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order,Environmental justic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ord: Security;Idea;Environmental safety
作者简介:
陈茜(1983-),女,陕西省宝鸡市人。

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价值取向秩序利益公平
内容提要: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把维护人类利益、人际社会秩序和当代人的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这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经不符合环境时代的要求。

环境时代的环境保护法要体
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与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决策层所重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远见的人们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并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路径。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赋予了环境保护以更多的内涵,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要更新观念,确立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人类利益,还要关注生态利益;既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

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

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

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

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

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群的权利。

[2]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

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

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

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的生态过程。

保护生态自然就是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而只有实现了生态自然的可持续
发展,才有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基于上述生态危机的现实威胁和“生态利益主义”理论的挑战,传统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但仍反应出“人类利益中心”的价值取向。

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

[3]
对比“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生态利益中心”者要求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们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其理论价值颇有可取之处。

而“人类利益中心”者认为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只要充分认识到永续利用生态自然的外在价值,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也颇有一定理论逻辑道理。

但是,辨证地分析这两种理论,似乎均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之处。

生态利益中心观没有看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人类为了保护生态自然制定法律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过程是人的主观过程;而且保护生态自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

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却又过于夸大了人类利益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人类对自然的依存性。

如何兼顾上述两种理论的优点并在环保法律的制定中得到体现,涉及到环保法的利益价值取向问题。

笔者以为,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能够准确地反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

因为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共生共存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社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片面地强调生态利益或者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世间万物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要修正传统法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观,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时要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法律利益观,才更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法律价值要求。

二、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
传统的秩序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人们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紊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有必要重塑环境法的秩序观,确立既要维护人际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才符合环境时代的秩序要求。

传统法律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心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

”[4]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当今的人口爆炸、温室效应、臭氧层耗竭、酸雨沉降、土地沙化等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秩序。

针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人类通过立法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生态秩序的协调机制,强
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

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那种“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代之以“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确立人与自然秩序和谐的法律价值取向就要在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中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

三、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在传统社会中,受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界中的环境资源被认为似乎是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

这种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先占”方式取得的,任何人对环境资源都不必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凭自己愿望和意志去获得并任意使用。

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是客体,人类对自然只需行使权利,而无需履行任何保护义务。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无法以固定价格来表示和估量其价值的大小。

这种传统经济学理论反映在传统环境资源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就导致在环境资源立法时没有反映出对当代人环境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在实践中当然就谈不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环境资源利益公平地进行分配
了。

然而,人类不顾一切、毫无限度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泛滥的恶果。

当下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倘若人类再不珍惜自然界有限的环境资源,那么环境资源枯竭之际,也就是人类从地球消失之时。

于是,有远见的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既要保障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既要保障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资源,又要为后代人的发展提供公平享有资源的机会。

基于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以确立。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5]1992年6月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规定,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还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这些规定反映了联合国十分关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首先,可持续发展关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问题。

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体现在国家内部和国与国之间这两个层次:在一个国家内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同一代人,无论其拥有的财富多寡,一律公平地享用对其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共有的环境资源;同时,也要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财产。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任何国家,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公平地享用同际间共有的环境资源。

其次,可持续发展亦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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