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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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因病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院医务所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核。
保留入学资格的,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1、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院审批前学生可暂时随原班级上课,经批准后学生可予注册。
3、办理请假、贷款、缓交学费等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须在注册日前(含注册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
补考成绩最高均以60分记载,再修课程考核成绩以及毕业论文二次答辩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每门课程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最高成绩。
第十一条考试的形式及评分、记分、成绩的公布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再修。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院医务所证明)向开课单位及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作旷考处理。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下一次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特殊原因者学分制学生再修考试不准缓考。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应执行考勤。
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
无故缺席者,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学分制学生可申请再修;学年制学生可通过自学或请教师个别辅导后,于毕业前申请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关处理办法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申请免听课,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专业技能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
第二十条学年制学生在第1-7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再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8学期毕业论文、美术类毕业创作(设计)、音乐类专业主科(主修)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其余课程可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分制学生公共课及专业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再修;专业技能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必须再修。
第二十二条学分制学生毕业论文、美术类毕业创作(设计)、音乐类专业主科(主修)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和再修。
第二十三条学分制学生的课程再修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再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或本人同意调剂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专业(方向)完成学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方向)。
第二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方向):
1、学生修完第一学年的课程,其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经拟转入的专业(方向)考核合格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相近专业(方向)学习的;
3、经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方向)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入新专业(方向)后,需按新专业(方向)的培养要求补修部分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具体由转入专业所在单位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方向):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的;
2、已进入第三学期学习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方向),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专业:
(1)每年5月上旬,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提出下学年二年级本单位可接纳的各专业人数以及考核方案(考核科目一般为2-3科)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教
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2)5月中旬,教务处向全院公布各单位可接纳的各专业人数以及考核科目。
学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
(3)5月下旬,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4)6月上旬,教务处向全院公布考核结果,按各专业考核成绩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于学期结束前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回各单位,由相关单位通知有关学生,并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工作。
2、转方向:
学生在本单位本专业范围内的转方向,由各单位按转专业时间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学院确认,学生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交转学材料。
(1)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确认表》、所在单位出具的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需提交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学院医务所意见。
2、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1、6月办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转专业(方向)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方向)或学校学习、考试。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在一学期内因故不能按教学计划修读完必选课程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的办理:
1、需休学学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2、休学学生应在学院休学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复学的办理:
1、休学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留级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留级者,允许留级,留级后其课程考核成绩以留级后的学习成绩为准,留级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未
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会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院内申述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学习纪律与考勤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者,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大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广西艺术学院“华力”奖学金评定办法》、《广西艺术学院“湛匠”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予以奖励与表彰。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我院本科专业学制设为四年,即以四年为标准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留级时间)。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四年),但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者,可以在学院规定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延长学习年限学制不变,期限一般以半年为限,经缴纳学费(按学费标准及相应延长年限)、注册后具有学籍。
第五十条有我院学籍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学分制学生修满学分,准予毕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并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手续的学生,按规定修读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四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未取得相应的学分,又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八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未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结业学生于结业后三个月(9月下旬)内可返校申请补考、答辩一次,补考、答辩成绩合格,学分制学生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时间填写。
第五十六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暂行规定》、《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离校须知》的规定办清手续,按期离校。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此前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大学部)》(2003年9月)以及《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2月)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