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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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复习中国近代的宪政
一.【时间】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至1949年新中国的形成。
二.【书本范围】必修一第四单元;必修三第五、六单元;选修一戊戌变法改革。
三.【主要内容】中国的政治近代化。
四.【教学方式】小组合作探究。
五.
六.
【近代西方宪政的主要内涵】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
第三,多党轮流执政。
第四,议会财政。
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
第六,自由市场经济。
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
第八,军队国家化。
第九,新闻自由。
【传入宪政】
材料一林则徐编译的《四洲志》,在向国人介绍英国议会民主制的同时,也概略地提到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他看到了西方国家的富强同它们的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看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比清朝的专制制度的优越性。
随后出现的《海国图志》等著作则较《四洲志》又前进了一大步。
它们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绍横被欧美数十国,涉及总统选举、议会设置、司法程序、宪法条款以及三权分立等内容。
耐人寻味的是,这些著作在论及上述西方政治制度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赋予其理想色彩,以近乎相同的言词对之大唱赞歌。
魏源将美国国会制称为“一变古今官家之局”、听从众议的公制,“其章程可垂奕世而无弊”。
中国百年宪政道路是从林则徐、魏源开始的。
——李志茗《鸦片战争前后的“研究西方热”评析》
⑴中国近代向西方学习经历了由学器物到学制度,再到学思想的过程,洋务运动及之前是学器物的阶段。
依据材料一,对这一观点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
判断︰观点正确。
原因︰尽管林则徐等介绍了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宪法条款、三权分立等内容,但当时还只是处于学器物阶段。
①态度;介绍并肯定了西方的宪法、议会民主制等,但并没表明要学习接受。
②范畴;停留于理论介绍,西方的宪法、议会民主制等政治事物并没有在中国实践推行。
③结果;随鸦片战争的失败,鸦片战争抵抗派向西方学习的历程也就结束了。
【实践宪政】
材料二中国近代史上,最早实践宪政并参与宪政创制的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
维新变法时期,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康有为、梁启超关注的核心问题,维新派期望从政治体制入手,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定国是诏》,向全国宣告变法。
此后在短短百日内,他颁布了100余件以政治改革为主(如准许官民上书言事)兼及社会各方面的除旧布新的喻旨。
而康有为最具宪政意义的主张如“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在奏折中未见踪影,而且光绪帝也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定宪法或开议会的谕旨。
但今天我们衡量百日维新时期政治变革的成效,不应该只看它做了什么,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百日维新的意义更在于它开始去做了。
康有为和梁启超在维新变法时期提出的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主张已突破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第一次将变封建专制为立宪制的变革提上了实践日程,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
——吴爱萍《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考量》⑵结合宪政的主要内涵和已学知识,你是怎样理解材料中“维新变法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的?
理解:肯定。
①态度;主张把宪政道路在中国实践推行。
②内容和过程上:实施的如“准许官民上书言事”体现了西方宪政中自由、人权的西方普世价值观。
【对接宪政】
材料三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共14条,第二部分为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共9条。
它原则性地规定了君上大权和臣民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三权分立以及对臣民权利的保障。
“夫宪法者,国家之要根本法也,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两千年“秦政”走向“宪政”的开端。
1911年(宣统三年)5月8日清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的新内阁。
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
“皇族内阁”直接导致了反清情绪的高涨,直接促进了民族革命的爆发,清王朝为自己挖好了坟墓。
1911年11月2日清廷宣告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
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责任内阁制,它承认了代议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地方自治等,使中国单纯的专制制度不复存在。
这是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此时的中国实际上已系君主立宪国家,但和平演变的时机随即被暴力革命切断。
⑶试分析晚清预备宪政的结果与其预备宪政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到什么认识。
关系:预备宪政客观造成了预备宪政的失败。
认识:①任何政党、任何政治力量只有不断改革,适应历史潮流,统治才能延续、才有前途和希望。
②改革要抓住历史机遇。
材料四 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共七章56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其中第二章“人民”共11条,系统的列举了人民所享有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四、五、六章则是对国家权力的种种规定。
在《临时约法》中,人民基本权利条款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权力机关之前。
而在国家机关部分,将参议院放到总统、国务员等之前。
所以,从立宪主义价值来看,《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结构中的模式,基本反映了近代立宪主义所追崇的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基本价值观。
……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
⑷依据材料三、四,相对于《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宪法结构上有什么变化,其变化体现了怎样的本质差别。
变化:①宪法结构上:由简单到逐渐趋向合理,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逐渐有机的融为一体,宪法价值与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结构本身就可以有效的表达出来。
②结构内容上:由重君权到重民权。
本质差别:重君权与重民权的差别。
⑸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中国近代宪政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并归纳我国近代宪政及实践的特点。
主要原因:①专制力量的强大及利益的维护,使得中国虽有好的宪法,但没有真正的实施。
②帝国主义的阻挠破坏。
③中国社会经济落后、民主力量弱小,发展需要时间与过程。
特点:①范畴:单一性,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政。
②过程:经过由被动认识到主动学习、实践并呈现阶段性的特点。
③核心内容:具有一致性,即限制政府的权力。
④发展趋势:稳定性。
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
民主、法治是共同的价值理念。
⑤宪法结构上:由简单到逐渐趋向合理
⑥结构形式上:多样性。
⑦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理论的产生先于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⑧学习对象:日本→英国→美国→法国
材料五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
随后,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幸福生活的保证”,“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5天后,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宪法。
后来,彭真曾回忆说:“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
⑹结合材料五和已学知识,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宪政民主”有哪些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①权力主体: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西方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代表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
②国家政权体制: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西方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七.【提高训练】
下列是对中外“宪政民主”的认识总结
㈠德国宪法是“新瓶装旧酒”,是历史的进步。
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㈢我国1954年宪法实行了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西方普世价值观。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就上述中外“宪政民主”的认识总结中的任意一条提出看法,并阐述理由。
(要求看法明确,理由符合史实)
以认识总结㈢作为示例
看法:不同意。
1954年宪法采用了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观,但没采用西方人权方面的价值观。
理由: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要维护我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
西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我国认为主权高于人权。
八.【重点概念】
宪政: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民主政治,即以宪法为指导的政治民主建设就是宪政。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九.【补充材料】
⒈孙中山与《五权宪法》
孙中山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
……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
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
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碑益。
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他说:“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立破天荒的政体。
”“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从权能分开说的内涵看。
是把国家的大权一分为二。
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
政权即为“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由人民来掌握;“治权”即为能,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这个“能”应当是有能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
孙中山认为,只有这样将“权与能”分开,才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又根据革命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治国措施,保证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分阶段、按步骤进行。
⒉蒋介石与军政、训政和宪政
制宪和行宪源于孙文的军政、训政和宪政设想。
1928年国民党在统一中国前夕,于8月召开二届五中全会,蒋介石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1936年宣布训政时期结束。
5月1日中华民国立法院讨论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定于1937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即“制宪国大”),以“决定宪法而颁布之”,但因中日战争爆发,制宪国大未能召开。
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议决《中华民国宪法》。
虽然中共和民盟拒绝出席,但制宪国大超过法定人数,属合法大会。
“制宪国民大会”经过激烈、广泛的讨论和审查,在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此即今日台湾实施的宪法。
内容除前言外,共14章175条。
该宪法揭示了主权在民理念,明确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规定了五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权力制衡制度等。
从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中国进入“行宪”阶段,即实行宪政。
主要内容:由全国人民直接普选产生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由各省、市参议会间接选出监察委员。
再由国大代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