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电费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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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电费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
笔者通过因特网论坛了解到,关于垫付电费问题,有一部分基层供电企业的管理者认为,这是员工自己的事,出了问题咎由自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垫付电费有利于提高电费回收率,减少对客户的停电次数,垫付电费是应当鼓励的行为。笔者认为,从各地发生的一些供用电纠纷案例来看,垫付电费无论给企业还是员工个人,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应该慎行、禁行。
实践中,垫付电费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部分员工为完成电费回收考核任务,在电费回收考核期即将届满时,为拖欠电费的客户垫付钱款代交电费,同时取得客户电费发票,然后再拿着发票上门向客户催收电费。第二种是供电企业的员工受客户委托,先为其垫付电费,后由客户将垫付款交给供电员工。第三种是部分供电企业通过内部员工捐赠的形式,为特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垫付一定数量的电费,之后也不再要求客户偿还。
在一些地区,第一种垫付电费情形最为常见,在无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情形下供电员工为客户垫付电费,应属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用电客户对被垫付的电费是否有清偿的法律义务?立足民法原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的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
争的作用。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称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本人。应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益,故又称受益人。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是给予保护的。
简言之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个条件: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可见,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依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形下供电员工为客户垫付电费后,无因管理之债成立,供电员工作为管理人、用电客户作为本人,两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及民法原理有关规定和精神,用电客户对被垫付的电费仍负有清偿的法律义务。在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支付管理人费用和损失的法律义务。用电客户应
承担全额承担被垫付的电费。但若因此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垫付人对主张垫付电费的事实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供电员工替用电客户垫交电费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我们应当认识到,垫付电费给给员工本人及企业自身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导致营销统计信息失真,SG186营销工程业务系统统计出的电费回收率并非真实的到户回收率,影响了企业管理者对电费回收状况的评估分析及用电营销策略调整、优化及改进;垫付电费使电费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使经济责任制考核失去奖勤罚懒、改善员工绩效和促进管理的效用;扰乱了正常的电费管理秩序,助燃走收电费蔓延,影响客户按合同约定方式交费习惯,使电费违约金的收取和中止供电等电费管理环节游离于供电所管理内控之外;在没有得到客户委托或认可情况下,员工代为客户交纳电费,易于引发供用电纠纷,一些被垫付电费的客户,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显示自己已交清电费为由,拒交电费。
超前防范,有效预防遏制垫付电费情形发生,是基层供电企业依法从严治企及实现营销精益化管理的根本要求。
首先,基层管理者要提高垫付电费危害性认识,增强防范垫付电费的主动性,正确辨识、评估并及时化解经营风险。同时,将预防遏制垫付电费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供电营业机构、到班组、到岗位、到人。
其次,强化营销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对垫付电费行为着力于源头防控。完善电费管理制度及岗位管理、绩效管理等劳动规章制
度,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等多种形式按法定程序将垫付电费套取绩效奖励分配的行为列入员工禁止性行为,发生该类行为给以相应的处罚。
再次,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风险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认清垫付电费对企业管理和供电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做到令行禁止。
再之强化电费回收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定期分析研究电费回收现状,及时识别用电市场变化对电费回收影响,建立完善用电客户征信体系,提高供电服务品质,采用多种方式方便客户交费,多措并举依法防范电费风险,缩短电费回收进程,从源头上消除引发垫付电费的起因。
另外,要重视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绩效沟通,结合管理现状不断完善改进电费回收绩效考核模式,找准关键绩效指标,充分发挥电费管理考核的激励约束效能。同时要加大营销稽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垫付电费行为。
总之,垫付电费问题值得基层供电企业管理者关注和重视,必须认清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正确判断其对企业管理带来的负面不利影响,积极主动地采取防范对策,超前防范风险,推进营销精益化、集约化、标准化管理进程,积极推进“大营销”体系建设,实现营销工作安全发展、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