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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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渝卫发〔2017〕110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第二批非医保药品联合议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精神,已在近期组织部分市级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对第二批50个非医保药品品规进行了联合议价,其中43个品规(见附件1)议价成功、达成协议。为做好相关药品采购工作,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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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一)目前正在采购《第二批议价成功的非医保药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基

层医疗机构,下同)。

(二)拟采购(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目录》内品规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二、采购价格和执行时间

上述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内品规,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及时按本次联合议价结果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或变更原合同价格。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有效期至2018年11月

30日。

三、采购要求

(一)目前正在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根据采购需求及时向供货企业发起新采购订单,交易系统将提示该品规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等信息。收到本通知前已下达采购订单并配送到货的库存药品仍按原采购价格执行。

(二)需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按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必须严格按照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执行采购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或要求企业返利。

四、采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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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采购、使用《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不得因该药品降价而选择其他价高的同类药品予以替代。现采购同类非医保药品价格高于本次联合议价品规价格的,应选择价低者进行采购,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二)对本次议价不成功的非医保药品(见附件2),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应对药交所平台同类挂网品种进行疗效、价格综合评估,积极广泛议价,合理选择价格更低的替代品种。

(三)如发生《目录》内品规的生产企业拒签合同、供应保障不到位、在合同期内要求涨价等违约行为的,请及时反馈给药交所,一经核实,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交易资格,限制其交易行为。

(四)重庆药交所要加强数据监测分析,每月进行公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价药品、企业供应保障不到位等行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第二批议价成功的非医保药品目录

2. 本次议价未成功的非医保药品清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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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二批议价成功的非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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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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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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