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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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X公司从Y公司2007年6月购入原材料10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双方商定在2011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假定:
(a)X公司以现金10万元、一台债务重组日公允价值为20万元的设备(账面原值为2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计税基础为10万元)、持有的S公司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的股份(计税基础10万元)以及增发公允价值为30万元的X股份(15万股,面值1元/股,市价2元/股)清偿债务;(b)2011年X公司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c)Y公司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
【解析】:(1)在债务重组中,X公司实现设备转让所得=20-10=10(万元),实现S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10=20(万元),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00-(10+20+30+30)=100-90=10(万元),因此,实现的总所得=10+20+10=40(万元),占X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40/50=80%>50%,因此对于以现金、设备和S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部分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对于X公司实现的1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应当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因此,X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10×(10现金+20设备)/(10+20+30+30)=3.33(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10-3.33=6.67(万元),其中S公司股权和X公司股权对应的所得分别为3.33万元和3.34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尾数差异)。因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应当在当期一次性计缴所得税,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可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故: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3.33=23.33(万元),
计入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3.33÷5=4.67(万元),再加上设备转让所得10万元以及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X公司因债务重组在2011年总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67+10+3.33=18(万元),由于X公司在2011年会计上确认了所得40万元,因此X公司当年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18=22(万元),后续4年X公司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7万元;
对于Y公司实现的债务重组损失=100-90=10(万元),其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10×(10+20)/(10+20+30+30)=3.33(万元),因此,Y公司在2011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为3.33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10-3.33=6.67(万元),其中S公司股权和X公司股权对应的损失分别为3.33万元和3.34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尾数差异),但该6.67万元损失不得在Y公司转让S公司股权和X公司股权之前确认。Y公司取得的S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30+3.33(X公司确认的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33.33(万元)。假定Y公司在2015年转让S公司股权时,Y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30-33.33=—3.33(万元),此时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债务重组损失3.33万元将被确认并计入股权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X公司债转股的部分,按照《59号文》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X公司和Y公司暂不确认任何所得或损失。
X公司在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4万元,该金额为X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
Y公司在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4万元,该金额为接收的X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Y公司取得的X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认)=30+3.34=33.34(万元),需要注意的是,X公
司股份对应的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并不等于30万元,而是等于33.34万元,因为Y公司在债务重组中作出了让步,让步金额为总让步金额10万元分配到X公司股份上的3.34万元。假定Y公司在2015年转让X公司股权时,Y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30-33.34=—3.34(万元),此时X公司股权支付对应债务重组损失3.34万元将被确认并计入股权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X公司和Y公司的税务处理对比如下表:
注:①36.66万元与后面5年合计数之间的小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后的尾数差异。本表中其他小数差异相同;
②X公司债权转股权中暂未确认的3.34万元如何在X公司递延确认,《59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本例子中视同为在Y公司转让X公司股权的同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