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现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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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出庭难:家庭暴力因常发生于家中,因此目击者本来就少。而人们长久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使仅有的目击者也不愿出庭作证。如此一来,使得施暴者愈发猖獗,受害者无奈忍受。
(3)妇联调解有限:妇联在此类案例中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无法从法律上约束男方的行为。妇联只能充实维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还是得找有关部门走法律途径。
2.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增多,承包权得不到保障,虽说大部分都与妇女的婚嫁有关,但从另一层面却反映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在城乡结合部的郊区表现尤为突出,这也与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飞速发展,土地价值渐高的趋势有关,人多地少争夺必定激烈,侵犯妇女土地权益也日趋严重。
三、保障妇女权益就采取的措施
1.完善现行法律,充实相应法律法规。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已阐明,只有通过不断的修订,丰富法律法规的文字内容,明确名词法律意义的界定范围,将条文细化,使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标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章可循,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
发挥妇联联合妇女人才的优势,实现妇女工作主体的多元化,使更多的人加入维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中来。同时,吸收妇女人才,积极为维权妇女权益建言献智;发挥妇联政治、自治“双重”角色优势,促进妇女工作方式的社会化转型。妇联的政治作用毋庸置疑,其积极为妇女权益谋求发展,维护女性的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妇联组织、引导妇女群众的优势,满足不同层次妇女自助互助需求。女性是一个集体,只有发展集体的作用互帮互助,才能使妇女维权道路不断壮大;发挥妇联整合、吸纳社会资源的优势,合力为妇女群众办实事。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谁也不能离开这一大家庭的庇护,因此吸纳社会资源才能有充足的力量支持妇女维权。
2.法律宣传不到位。当大众碰到其他女性权益遭到侵害时,只是本能的避开,并未积极为受害者寻找出路;而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在遭遇侵害时也并未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这一现象间接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3.对于受害者本人,在遭受侵害时不是羞于指出就是难以找到证据,使得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困难重重,即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在法院审理中也只能以败述告终。
(2)该部法律条文在保障妇女权方面的授权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少,使得男女平等变成了仅与妇女努力相关的事情,因此并未调动整个社会的关注度和积极性。
(3)该部法律并未对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受保护作出规定。大量的妇女流动人口在劳动权益、婚姻家庭等问题上的权益需得到重视,保护这一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4)该法的“总则”部分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然而这并非是唯一原则,因此总则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分则”部分,应该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
妇女维权现状之思考
几年前的一部家庭伦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人们对家庭暴力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踏上了探索妇女维权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已然取得了很大进步。然则,目前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妇女维权之路总是受到历史和现实等多方的挤压,使女性在这条路上也走得磕磕绊绊。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成分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多样化,传统的妇女问题也走向新的表现方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女性维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女性正在逐步平等化。与此同时,妇女维权法庭也陆续成立,符合妇女维权要求,符合社会主主义法制化、人性化的要求。因此,妇女维权的现状如何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所在,而妇女维权难由何谈起、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也同样值得我们深究。下面分别从妇女维权现状、维权难之原因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来思考这一问题。
(五)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信、来访有过半数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而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是绝大部分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下将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最具代表性的三方面来细细探究:
1.财产分割不公:此类案例主要表现为:男方在外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此类家庭约占45%),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提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陷入不利的境地。
(一)参与政治权益
1.现状:就目前而言,女性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偏低。从总体上看,全国人大女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较小而且比例增长缓慢;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干部及地方基层女干部比例也偏低;全国后备女干部明显不足。
2.分析:众所周知,当前社会讲求男女平等,而此平等目前也只限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将其转化成现实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还有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要走。首先,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虽仍在不断进步,但经济水平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局限必须导致妇女在政治权利上受到制约;其次,我国一直自豪于五千年的文化基奠,但几千年来的封建意识及传统也影响着妇女才能的施展,“男优于女”的思想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最后,妇女的自身素质也影响着她们在政治上的发挥,男性与生俱来的某些优越性又的的确确使其比女性更适合政坛的发展,毕竟像吴仪此类的铁娘子还是少数。
2.探视权难以保障:此类案例主要表现在离婚夫妇身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异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小,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往往难以保障。如虞城县法院利民法庭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刘某多次探视均遭到男方的拒绝,在法庭监督跟随下女方才在山东一所学校见到孩子,但很快孩子又被转移,造成女方探视权难以实现。
2.分析:九年义务教育毕竟也只能到初中,“春雷计划”毕竟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受教育程度与经济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发展的制约使得贫困地区的适龄学生难以继续深造,而中国的传统思想必须在男女的二选一问题上毫不犹豫地选择让男性继续接受教育。而相应的,国家对于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的扶持力度不够,必然导致贫困上不起学的现象存在。
3.健全社会维权机制
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该广泛参与、支持这一工作,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权机制。党中央加强方向性的领导,人大代表加强立法和监督,政协通力配合工作的开展。设立专门性的维权机构,将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来抓,使政府及百姓上下其心,共同为维护妇女权益而努力。
4.加强法律宣传
2.相关适用法律欠缺:以家庭暴力为例,法律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涉及机构职责也不明确,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受害者。而现行法律多为事后制裁,缺乏事前防范带路及时遏止的保障法律。
(二)社会层面
1.现行的维权机构单薄,仅靠妇联这一单一的群体力量来维护妇女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妇联这一维权机构权利有限,只能调解妇女权益发生侵害时的矛盾及指导妇女如何做,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四)土地权益
1.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多地少的问题日益突显,而土地又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现如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增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根据调查,农村妇女的土地纠纷主要集中于出嫁女和离婚妇女身上。对于离婚妇女而言,离婚前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婆家,而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却又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针对“出嫁女”,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限制或剥夺;(2)“出嫁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收益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3)“出嫁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中受益权被限制或剥夺。俗话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对于这绝大部分靠土地糊口的人,土地权益无疑是他们最看重的,而在土地权益中女性的弱势群体现象也表现的尤为明显。
(二)劳动权益
1.现状:根据妇联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000年末,城镇18岁到49岁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下岗再就业率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1年8月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情况调查,有67%的用人单位存在性别限制,更有甚者明文规定女性在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由此可见,女性在就业和再就业上存在日渐增长的压力,而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也是一直难以避免的。而除此之外,在劳动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妇女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得不到特殊保护的问题。
2.分析:由于女性本身的身体的特殊性,女性的四期占用了许多时间,而企业在此期间又必须照常提供工资及相应照顾。对于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个亏本的买卖,一些私有企业为追求利益便无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时由于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四期的保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单位和企业也借此钻法律空子。就工作能力而言,不少企业认为女性在结婚后必须分心照顾家庭,工作积极性不高,使得企业在招工之时对女性顾虑重重。
3.家庭暴力难遏止: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更有些密件情节恶劣,使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极大摧残。而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即打的现象也随处可见。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呈现为隐蔽性、随意性、长期性、不安定性和危险性的特点,导致妇女提出离婚、家庭解体的增多据统计,家庭暴力仍为现在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从我国妇女权益自我保护的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部分是由妇女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相关。因此必须加大法律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性,特别是在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增强社会的法律维权意识。
5.发挥媒体优势
借媒体对妇女维权进行宣传,扩大维权影响。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借助媒体的教育功能,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并教育妇女如何做好自我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帮助自己走出困境。
(三)受教育权益
1.现状: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雷计划”的实施,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目前受到高中及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却远远不如男性。在贫困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的现象更为严重。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县中,大多数均为国家贫困县,文盲中女性占70%。贫困地区女生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生,但辍学率却高于男生。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莫过于受害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也使其他家庭人员对这种行为默然无视。当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连自身都不能跳出来为自己辩明,那么社会上的各种支持对其来说也只是无形存在而已。
而遭遇家庭暴力,妇女维权难主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表现为以下方面:
(1)调查取证难:据了解,一些家庭暴力是长期积怨的爆发,法院难以调查取证。再加上受害者的自身维权意识差,难以主动保护自己,所以很多受害人都会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而败诉。
一、妇女维权现状
长久以来,“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点占据着人们的思想,而相对来说,女性的经济独立性较差,使得女性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家庭暴力等现象时,大部分女性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或更有激进者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当然,家庭暴力只是反映维权的一个方面,女性应该维护的权益有哪些,各权益的维权现状如何,下面将逐一探讨:
家庭暴力作为妇女维权的主要热点和难点还是有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综上妇女维权现状所述,妇女维权现状可谓困难重重,而原因也就更值得我们去深思了。
二、妇女维权难之原因
(一)法律方面
1.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1)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这一问题在阐述现状的过程中也多次提到了,正是由于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使得不少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现行的该法对一些法律名词,如性骚扰等的标准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提出。而上面法律制定出现在漏洞也只能下放到各地去自行认定,因此造成了各地标准不一、认定上出现混乱的现象。从而也使得该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妇联调解有限:妇联在此类案例中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无法从法律上约束男方的行为。妇联只能充实维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还是得找有关部门走法律途径。
2.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增多,承包权得不到保障,虽说大部分都与妇女的婚嫁有关,但从另一层面却反映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在城乡结合部的郊区表现尤为突出,这也与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飞速发展,土地价值渐高的趋势有关,人多地少争夺必定激烈,侵犯妇女土地权益也日趋严重。
三、保障妇女权益就采取的措施
1.完善现行法律,充实相应法律法规。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已阐明,只有通过不断的修订,丰富法律法规的文字内容,明确名词法律意义的界定范围,将条文细化,使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标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章可循,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
发挥妇联联合妇女人才的优势,实现妇女工作主体的多元化,使更多的人加入维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中来。同时,吸收妇女人才,积极为维权妇女权益建言献智;发挥妇联政治、自治“双重”角色优势,促进妇女工作方式的社会化转型。妇联的政治作用毋庸置疑,其积极为妇女权益谋求发展,维护女性的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妇联组织、引导妇女群众的优势,满足不同层次妇女自助互助需求。女性是一个集体,只有发展集体的作用互帮互助,才能使妇女维权道路不断壮大;发挥妇联整合、吸纳社会资源的优势,合力为妇女群众办实事。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谁也不能离开这一大家庭的庇护,因此吸纳社会资源才能有充足的力量支持妇女维权。
2.法律宣传不到位。当大众碰到其他女性权益遭到侵害时,只是本能的避开,并未积极为受害者寻找出路;而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在遭遇侵害时也并未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这一现象间接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3.对于受害者本人,在遭受侵害时不是羞于指出就是难以找到证据,使得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困难重重,即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在法院审理中也只能以败述告终。
(2)该部法律条文在保障妇女权方面的授权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少,使得男女平等变成了仅与妇女努力相关的事情,因此并未调动整个社会的关注度和积极性。
(3)该部法律并未对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受保护作出规定。大量的妇女流动人口在劳动权益、婚姻家庭等问题上的权益需得到重视,保护这一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4)该法的“总则”部分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然而这并非是唯一原则,因此总则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分则”部分,应该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
妇女维权现状之思考
几年前的一部家庭伦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人们对家庭暴力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踏上了探索妇女维权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已然取得了很大进步。然则,目前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妇女维权之路总是受到历史和现实等多方的挤压,使女性在这条路上也走得磕磕绊绊。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成分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多样化,传统的妇女问题也走向新的表现方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女性维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女性正在逐步平等化。与此同时,妇女维权法庭也陆续成立,符合妇女维权要求,符合社会主主义法制化、人性化的要求。因此,妇女维权的现状如何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所在,而妇女维权难由何谈起、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也同样值得我们深究。下面分别从妇女维权现状、维权难之原因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来思考这一问题。
(五)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信、来访有过半数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而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是绝大部分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下将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最具代表性的三方面来细细探究:
1.财产分割不公:此类案例主要表现为:男方在外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此类家庭约占45%),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提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陷入不利的境地。
(一)参与政治权益
1.现状:就目前而言,女性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偏低。从总体上看,全国人大女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较小而且比例增长缓慢;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干部及地方基层女干部比例也偏低;全国后备女干部明显不足。
2.分析:众所周知,当前社会讲求男女平等,而此平等目前也只限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将其转化成现实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还有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要走。首先,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虽仍在不断进步,但经济水平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局限必须导致妇女在政治权利上受到制约;其次,我国一直自豪于五千年的文化基奠,但几千年来的封建意识及传统也影响着妇女才能的施展,“男优于女”的思想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最后,妇女的自身素质也影响着她们在政治上的发挥,男性与生俱来的某些优越性又的的确确使其比女性更适合政坛的发展,毕竟像吴仪此类的铁娘子还是少数。
2.探视权难以保障:此类案例主要表现在离婚夫妇身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异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小,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往往难以保障。如虞城县法院利民法庭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刘某多次探视均遭到男方的拒绝,在法庭监督跟随下女方才在山东一所学校见到孩子,但很快孩子又被转移,造成女方探视权难以实现。
2.分析:九年义务教育毕竟也只能到初中,“春雷计划”毕竟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受教育程度与经济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发展的制约使得贫困地区的适龄学生难以继续深造,而中国的传统思想必须在男女的二选一问题上毫不犹豫地选择让男性继续接受教育。而相应的,国家对于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的扶持力度不够,必然导致贫困上不起学的现象存在。
3.健全社会维权机制
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该广泛参与、支持这一工作,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权机制。党中央加强方向性的领导,人大代表加强立法和监督,政协通力配合工作的开展。设立专门性的维权机构,将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来抓,使政府及百姓上下其心,共同为维护妇女权益而努力。
4.加强法律宣传
2.相关适用法律欠缺:以家庭暴力为例,法律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涉及机构职责也不明确,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受害者。而现行法律多为事后制裁,缺乏事前防范带路及时遏止的保障法律。
(二)社会层面
1.现行的维权机构单薄,仅靠妇联这一单一的群体力量来维护妇女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妇联这一维权机构权利有限,只能调解妇女权益发生侵害时的矛盾及指导妇女如何做,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四)土地权益
1.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多地少的问题日益突显,而土地又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现如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增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根据调查,农村妇女的土地纠纷主要集中于出嫁女和离婚妇女身上。对于离婚妇女而言,离婚前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婆家,而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却又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针对“出嫁女”,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限制或剥夺;(2)“出嫁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收益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3)“出嫁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中受益权被限制或剥夺。俗话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对于这绝大部分靠土地糊口的人,土地权益无疑是他们最看重的,而在土地权益中女性的弱势群体现象也表现的尤为明显。
(二)劳动权益
1.现状:根据妇联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000年末,城镇18岁到49岁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下岗再就业率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1年8月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情况调查,有67%的用人单位存在性别限制,更有甚者明文规定女性在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由此可见,女性在就业和再就业上存在日渐增长的压力,而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也是一直难以避免的。而除此之外,在劳动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妇女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得不到特殊保护的问题。
2.分析:由于女性本身的身体的特殊性,女性的四期占用了许多时间,而企业在此期间又必须照常提供工资及相应照顾。对于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个亏本的买卖,一些私有企业为追求利益便无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时由于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四期的保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单位和企业也借此钻法律空子。就工作能力而言,不少企业认为女性在结婚后必须分心照顾家庭,工作积极性不高,使得企业在招工之时对女性顾虑重重。
3.家庭暴力难遏止: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更有些密件情节恶劣,使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极大摧残。而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即打的现象也随处可见。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呈现为隐蔽性、随意性、长期性、不安定性和危险性的特点,导致妇女提出离婚、家庭解体的增多据统计,家庭暴力仍为现在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从我国妇女权益自我保护的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部分是由妇女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相关。因此必须加大法律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性,特别是在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增强社会的法律维权意识。
5.发挥媒体优势
借媒体对妇女维权进行宣传,扩大维权影响。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借助媒体的教育功能,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并教育妇女如何做好自我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帮助自己走出困境。
(三)受教育权益
1.现状: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雷计划”的实施,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目前受到高中及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却远远不如男性。在贫困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的现象更为严重。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县中,大多数均为国家贫困县,文盲中女性占70%。贫困地区女生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生,但辍学率却高于男生。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莫过于受害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也使其他家庭人员对这种行为默然无视。当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连自身都不能跳出来为自己辩明,那么社会上的各种支持对其来说也只是无形存在而已。
而遭遇家庭暴力,妇女维权难主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表现为以下方面:
(1)调查取证难:据了解,一些家庭暴力是长期积怨的爆发,法院难以调查取证。再加上受害者的自身维权意识差,难以主动保护自己,所以很多受害人都会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而败诉。
一、妇女维权现状
长久以来,“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点占据着人们的思想,而相对来说,女性的经济独立性较差,使得女性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家庭暴力等现象时,大部分女性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或更有激进者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当然,家庭暴力只是反映维权的一个方面,女性应该维护的权益有哪些,各权益的维权现状如何,下面将逐一探讨:
家庭暴力作为妇女维权的主要热点和难点还是有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综上妇女维权现状所述,妇女维权现状可谓困难重重,而原因也就更值得我们去深思了。
二、妇女维权难之原因
(一)法律方面
1.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1)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这一问题在阐述现状的过程中也多次提到了,正是由于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使得不少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现行的该法对一些法律名词,如性骚扰等的标准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提出。而上面法律制定出现在漏洞也只能下放到各地去自行认定,因此造成了各地标准不一、认定上出现混乱的现象。从而也使得该法规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