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C国际铁路联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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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C(国际铁路联盟)简介
国际铁路联盟(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Union of Railways, UIC是法文全称的缩写)是欧洲一些国家的铁路机构以及其他洲的铁路机构和有关组织参加的非政府性铁路联合组织。
简称铁盟。
其宗旨是推动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促进国际合作,改进铁路技术装备和运营方法,开展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实现铁路建筑物、设备的技术标准的统一。
1950年UIC在荷兰乌德勒支组建了国际铁路联盟试验研究所(ORE),主要从事铁路基础研究,促进机车车辆与固定设备的性能改善与技术改造,推广科研成果,承担制定UIC规程的前期试验及验证工作。
1991年起,ORE更名为欧洲铁道研究所(英文全称Eruopean Rail Research Institute, 简称ERRI)。
ERRI的工作成果有两类:a、研究报告(RP);b、技术条件(DT)。
这些报告中提出的特征参数、计算方法、结构形式统一化、标准化建议及试验数据等,都是为制定UIC规程提供技术依据,ERRI报告现有1000多篇。
1.历史
铁盟成立于1922年12月1日,盟址设在巴黎。
成立时有27个国家的46
个铁路机构参加。
到1983年1月共有68个铁路机构和15个与铁路有关的组织参加。
中国铁路于1979年6月在铁盟内恢复活动。
在68个铁路机构中,有39个正式成员(其中欧洲27个,北非4个,中东8个),其铁路均相互衔接;29个准成员(其中非洲12个,北美和中美6个,亚洲8个,大洋洲3个);15
个赞助成员,是同铁路有关的组织,包括一些窄轨铁路机构、地下铁道机构和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国际铁路冷藏运输公司及卧车公司等。
成员铁路拥有的总营业里程约55万公里,约占全世界铁路营业里程的42%。
2.机构
铁盟领导机构是全体成员铁路的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18个成员铁路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铁盟设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铁盟下设:①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问题等10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解决成员铁路向铁盟提出的问题,也可根据一定的问题组成工作小组或临时的分委员会。
②试验研究所、公共关系中心、所有权取得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中央清算局、国际影片局、统计局等专业机构,分散设在有关国家内,分别研究处理各专门委员会不能承担的问题。
③专题组。
根据需要由管理委员会组成常设的或临时的专题组,研究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例如工程控制论和信息传输的利用问题,以及乘车的最佳舒适度问题等。
铁盟和国际铁路协会自1964年1月起联合出版《国际铁路文摘》,每年出版10期,有英、法、德、西班牙4种文本;自1970年1月起联合出版《国际铁路》期刊,每年出版11期,有英、法、德、俄4种文本。
3.UIC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国际铁路联盟的组织结构分为3个层次。
第1层给成员提供共同的战略方向,所有的事情以铁路系统作为全球范围的世界运输模式为出发点。
第2层是应专门区域需求和要求建立的不同特别区域小组(SRGs)的技术工作。
第3层以UIC总部(HQ)作为支持办公室和服务共享中心,为成员履行一般的行政服务;通过提供供应商和客户关系方面的服务的技术部门、工作机构(论坛、平台、工作组)和专业组、永久性的小组(通信、文件、法律、统计等),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设施、帮助和基础性工作。
从图l可以看出,UIC的管理模式分为3个层面。
第1个层面为战略层面,意在创立新型管理模式。
该层面分设6个地区大会,协调各地区大会的关系。
UIC全体大会由200名成员组成。
全体大会下设UIC执行局,最多由21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非洲4名、亚洲5名、欧洲4名、中东地区3名、北美洲2名、南美洲1名、大洋洲1名、俄罗斯1名。
第2个层面为技术/专业合作层面,负责组织由成员代表参与的论坛和交流平台,对技术合作提供战略指导。
其中论坛研究的问题是关于铁路业务各方面的专业领域,平台是研究跨部门的问题,工作组主要是调查问题的具体方面。
第3个层次为支持服务层面,提供包括财务、人力资源、法律、通信和机构关系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4.UIC组织的目标
UIC组织的目标为“使世界水平的国际铁路合作,代表和促进全球水平的铁路运输的利益,倡导世界不同组织问的协作发展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联盟为实现这些目标,将下述内容作为工作重点:
(1)提高技术合作和成员间的信息、知识和经验交换。
(2)协助解决成员具体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3)发展全球水平铁路系统的整体一致性,通过巩同其互操作性,继续关注欧洲整体水平。
(4)制定战略和措施,以改善经营业绩,增加铁路运输投资。
(5)执行和管理非商业问题的项目/活动,包括研究、开发和技术效率以及相关主题的必要性。
(6)发展全球水平协定政府间组织、其他贸易组织和其他交通模式协作与合作。
(7)制定一个全面的铁路资料库,并确定行业发展趋势。
(8)起草面向成员的通用技术现状及建议。
(9)支持建立非商业标准和规范,通过自主投入和提供服务,达到更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
(10)在不同的组织层面,开展铁路管理方面的创新和优化活动和项目。
(11)通过创建团结基金,便利有经济困难的成员国参与UIC的各种活动,从而促进世界各地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应得到成员的支持,根据国家法律适用每个成员。
5.UIC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
UIC凭借其在全球的地位和资历,以及卓越的专业和技术实力,成为世界杰出的协会组织。
许多国际机构十分重视加强与UIC之间的联系,以解决其在铁路发展,尤其是2l世纪铁路发展中所面临的最棘手问题。
(1)与UIC合作的政府组织有联合国(UN)、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UNESCA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欧盟(EU)机构、欧洲铁路局(ERA)、欧洲议会、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问的组织(OTIF)等。
(2)与UIC合作的铁路协会有铁路合作组织(OSJD)、欧洲铁路共同体(CER)、欧洲铁路基础设施管理者(EIM)、欧洲铁路货运协会(ER—FA)、私人货车的国际联盟(UIP)、联合轨道运输公司国际联盟(UIRR)、北美铁道协会(AAR)、拉丁美洲铁路协会(ALAF)、阿拉伯铁路联盟(AUR)、非洲铁路联盟(UAR/UAC)等。
(3)与UIC合作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
(4)与UIC合作的铁路行业和承包商有欧洲铁路工业联盟(UNIFE)、国际欧洲建筑联合会(FIEC)、欧洲联邦铁路钢轨承建商(EFRTC)等。
(5)与UIC合作的国际协会和利益团体有旅游、环境、残障人士团体等。
(6)与UIC合作的运输贸易协会有国际公共交通协会(UITP)、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IR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旅游业协会国际联合会(UFTA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等。
(7)与UIC合作的国际财务机构有世界银行、EIB、EBRD、ADB、BAD等。
6.UIC标准
(1) UIC标准概况
UIC规程按标准化对象分成第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个分册,规程代号用3位数字表示,依次为第1册~第9册。
截止2009年9月现行有效UIC规程总共有596项。
UIC规程中,O 为强制性,R 为建议性,I 为信息性。
(2)采用UIC标准的原因及UIC标准的用途
国际铁路联盟是分布范围最广、成员最多,影响最大的世界性的铁路组织。
它的工作成果渗透到每一个成员国的铁道行业标准制定中。
铁路合作组织备忘录中某些标准直接来自UIC,甚至连编号都完全一致。
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有关铁路方面的标准也或多或少受到UIC标准的影响,有的标准是采纳了UIC组织的研究成果,有的标准是在UIC的专家主持或参与下起草的。
此外,UIC标准中引用了许多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从而表明UIC标准的制定始终注意与这些国际组织的标准相协调。
我国是国际铁路联盟的成员,应该优先采用UIC标准。
铁道部外事司是我国与UIC组织的业务联系对口单位,通过这个渠道可以收集到较为完整、齐全的UIC标准及ERRI报告,也可由此途径与各国铁道科研及标准化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并将我国先进的铁道科研成果推向国标。
发达国家的铁道行业标准可作为栗标工作的补充。
美、英、法、德、俄、日等国也有许多铁道行业标准,但其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如UIC,有些标准与我国现状差距较大,不便采用。
由于语种及购置渠道等原因,难以获得标准最新信息,因此不易购得较为完整的标准资料,特别是最新标准。
但这些国家的标准确实有独到之处,可以弥补UIC标准的缺项和不足。
当然,在使用中应注意与UIC标准体系及我国铁路现状的协调、配套。
采用UIC标准可分为三个阶段:
在现阶段,力求等同采uIc标准。
对标准文本中个别不适合国情的条款或一时难以达到的技术要求,一般不要作删节,而是以条款注释或其它限期达标的行政方式予以解决因为标准的生命周期较长,删节不当会造成副面影响,有些不适合国情的条款或许是业务归属不清、生产设备不配套等自身原因,不要一概认为是原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进一步,应由等同采用过渡到等效采用。
这个阶段的等效采用已不是原定义下的等效采用,而是升华阶段。
它首先要包括uIc标准的全部内容,对于个别有明显不足或不适用的条款,应在标准的相应条款下予以注明,同时还要给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将我们的研究成果积极融入标准制定中.丰富标准内容,对于我们在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少量薄弱
处,应在标准中给出详细要求,起到促进和警示作用。
在标准的前言中,要申明包含了uIc
标准的全部内容,同时还要注明增加了哪些内容。
与原标准相比,这样的等效采用,尽管也是“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但却是uIc标准与我们的差距,而不是我们与uIc标准的差距。
远期的奋斗目标应该是将我国的铁道行业标准体系推向国际市场。
到了这个阶段,我们的铁道科研有很多领先于世界的成果,我们的铁路产品大量的出口国外,并且其中一部分成为国际铁路主流产品,许多国家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
为荣。
到了那时候,铁道行业标准应该成UIC标准相关的IsO、IEC标准的组成部分,成为各国铁路竞相采用的对象。
我们有20余年改革开放奠定的雄厚基础,再经过一两代人几十
年持续不懈的努力,这个目标一定会达到。
(3)采用UIC标准的三方面工作
⑴完整、及时地收集UIC标准及其相关出版物,包括期刊、公告、书籍、会议论文集、年度统计报表,ERRI报告等。
完整,是指应将UIC标准全部掌握,包括修改页,铁道部标
准计量研究所作为我国UIC标准的馆藏单位,目前尚缺近6o份,应在铁道部有关部门帮助下全部补齐}及时,是指要随时掌握和了解UIC标准最新出版物,一份标准5年以后才拿到,其作用大大降低。
ERRI报告是UIC标准的重要补充.为UIC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依据,也为我们验证UIC标准提供了试验模式,同时还是铁道科研的重要参考资料,应该尽量购置,特别是近些年的报告。
⑵组织人力深入全面研究UIC标准。
应将UIC标准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研究每一个标准,还要把它放入整个系统中予以考察,以往孤立地针对桌一标准进行采标,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标准中涉及的其它标准茫然无知,有的采标工作结束后即弃置一旁,多年无人问津,直至下一次标准复审时才被人提起。
通过深入全面的研究,可将UIC标准分成如下几类:1.可以等同采标的标准(如车、机、工、电部分标准);2.可以等效采用的标准(如车、机、工、电部分标准外加一部分运输标准);3.暂时无法采标的标准(如法规、规章、财务、会计、成本核算、统计及信息技术等)。
对于第3类标准,也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无
法采标的原因,差异在哪里,能否弥补,我们的铁道行业标准是否有必要向其靠拢,UIC标准为什么这么规定,今后的发展动向,以及各国铁路对其响应程度,等等。
只有这样做,才能花最小的代价,用最短的时间赶上发达国家铁路先进水平。
⑶收集UIC标准中相关的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在UIC标准中,经常将IsO、IEC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作为参考资料,将其视为uIc标准的组成部分有的标准是UIC组
织影响渗透的结果(如1sO/D1s 10056铁道车辆内乘客及乘务员所承受的振动测量与分析),还有的标准本身就是UIC专家在该国际组织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如IEC6113电力机车车辆和
电传动热力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这些标准与UIC标准没有协调配套问题,同样应该成为我们重点采标的对象
⑷系统翻译UIC及相关的ISO、IEC和其它国际组织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量大面广,范围涉及铁路的车、机、工、电、运多个部门,应由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专家翻译,译稿既可供标准化工作者采标用,又可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运营单位和铁道部管理部门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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