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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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全省公诉培训班有感----邱有全
2014年10月,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公诉部门部分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本人有幸参与,聆听了省院公诉部门、省高院刑庭、法学院校教授等刑法业务专家的讲解,在几天的培训中收获不小,尤其是省高院赔偿办闵星老师通过生动案例的讲解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让我获益良多、感受良多。结合学习感受与工作实际,本人也粗浅谈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闵星老师在课堂开始就告诉我们,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司法审判的基础。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每一个公诉人必须牢牢确立新的证据理念,实现定案思维方法与工作方法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证据带来的错案风险。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以及如何审查认定与判断证据,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一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
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取证主体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来说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还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解决专门性问题,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检查、鉴定,这里人数未进一步明确,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结论中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也规定,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笔者认为,只要有人数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
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笔录是诉讼活动的客观、真实的反映。笔录如果不全面、不具体,甚至出现错误,则失去真实性、客观性,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和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只能是一人,不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审查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对人身的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上有无勘验人、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
三是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
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审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证据特点和种类审查证据来源。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是原件。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排除传来证言,非法
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鉴定结论,主要审查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应回避情形。
二是对证据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在培训课上,闵星老师从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等几方面的证据审查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本人结合闵星教师的讲解以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及办案实践体会谈谈如何从实体上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时应当做到特别慎重,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1)供述、辩解是否合理。从供述、辩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2)供述、辩解的动机是什么。是真心悔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或者是案内.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抵赖,被迫供述;或者是经教育,转变态度,坦白自己罪行;或者是愿意为他人承担罪责;或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或者是蒙混过关,曲解法律,随意狡辩等。只有真正查清动机,才有助于正确判断供述、辩解的真实性。(3)被告人供述是如何取得的,有没有逼、诱供现象,尤其是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屡供屡翻的则应细致调查研究,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已查明原因。(4)对于同案犯之间口供完全一致的,要注意查清有没有窜供现象。对于同案犯供述不一致
的,要结合其他证据去伪存真。(5)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不能简单否定,应耐心听取,同时进行查证。
(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自己所经历的受到犯罪分子伤害过程的讲述,这种讲述往往因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其陈述的动机、目的是什么,其陈述中有无因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而夸大犯罪情节,或因怕犯罪分子报复而缩小某些事实情节。(2)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精神可能高度紧张,容易产生各种错觉,对案发时的情况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其陈述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辩解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可疑之处。(3)注意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防止出现假被害人。
(三)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时,首先要审查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外界的影响,其次要审查提供的证言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再次,还要查清证据的来源,使证人青眼看见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如果是亲眼看见的,还应了解一下当时的主客观情况,比如其视觉、听觉状况,时间、地点、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