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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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17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19

【实施日期】2004.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其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37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在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5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在

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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