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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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签订的内退协议是

否无效

篇一: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1993年第111号国务院令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内退规定,结合目前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甲方从照顾老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意为乙方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为保障乙方内部退养后的基本生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已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生效时间为年月。

二、乙方内部退养的内退补贴。

1、乙方离开原工作岗位,自内部退养之月起享受甲方给予的内退补贴,内退补贴标准按照内退前的月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为每月元,且乙方享受的内退补贴至正式退休之月止。

2、乙方的内退补贴自内部退养之月起至正式退休之月止由甲方按月发放。

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1、内退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及公积金的待遇,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的应发内退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甲方按月足额缴纳。

2、乙方在办理内部退养当年以上年度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次年以后以乙方的月度应发内退补贴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北京市规定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3、甲、乙双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的调整以及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时点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内退前已经享受公司补充医疗政策的,内退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治疗,按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其余部分按照公司补充医疗政策享受部分报销。

五、内退前已经享受公司企业年金的,按照内退前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

六、内退人员享受公司一年一度体检及相关节日慰问福利,其他相关福利按照内退前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

七、乙方若出国定居或死亡,甲方停止支付内退补贴,甲、乙双方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乙方的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需由公司进行统一保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外借给其他任何单位。

九、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证明资料。双方应相互协助,按照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乙方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发内退补贴。

十、乙方在内退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乙方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甲方相应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协议自行终止。十一、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一同保存,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之外,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十二、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篇二:关于职工内退问题

一、企业内退政策

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我的提

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

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

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由来)

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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