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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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廖琴香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13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大社交媒体上不断曝出农村留守儿童遭遇性侵的案件。由于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与性教育指导,广大留守儿童在面对生理和心理变化的成长过程中,缺乏系统合理的途径去主动获取性知识,遭遇性侵时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现状的基础上,探析性教育缺失的原因,进一步提出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G479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谋求生计流入城市,通过外出务工获取家庭收入。由于户籍、教育等各种条件限制,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办法及能力将孩子一并带入城市,只能将其留守在农村由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照顾。这在农村地区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也因此形成了一个较为特殊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根据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数据显示,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其中89.3%由祖父母辈进行监护,3.3%由亲戚朋友代为监护,还存在4%的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的窘境。

作为一个规模巨大的群体,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问题已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性教育问题却一直未被提及与重视。据女童保护项目组统计,在2013年被媒体曝出的192起性侵案件中,至少有106起发生在乡镇、农村地区,而其中受害者为留守儿童的比例是55.21%。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十四岁以下)案件共433起,受害人778人,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比增长近三成。同时由于儿童群体自身年龄小,缺乏性知识和对事情性质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儿童性侵害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查证难等问题。因此学界普遍认为,以上被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仅为冰山一角。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国民对于“性”往往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性”甚至一度被污名化为“脏”、“耻”,这进一步阻碍了性教育在国内的健康发展。性教育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体系中的缺失,儿童群体对于危险状况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弱,使他们更容易受到侵害,甚至是“二次侵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呈现出整体失语和空白的特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和总结出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存在的问题,

进而探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发展的对策,为进一步普及性教育知识,推动我国留守儿童性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2 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2.1 性教育政策的尴尬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指涉性教育内容的三十几个政策法规文件,据此我国性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面向生理知识的性卫生教育(1978-1994)、面向社会问题的性健康教育(1995-2006)和面向性关系的性安全教育(2007-2016 年)。2008年教育部在颁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性教育纳入健康教育的框架。2011年,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也明确规定,要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由此可见,国家对儿童性教育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到目前为止,教育部还未专门针对性教育出台纲要或标准。

同时,通过对不同省份政府网站上有关于性侵青少年儿童案件处理报告分析发现,中国在此类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上存在较大空白。儿童性侵害案件较为隐蔽,不易被察觉和发现,除了施害者和受侵害儿童,难以找到其他证人,而儿童很难做出具有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陈述,因此常常时隔很久才能被其监护人知晓。

2.2 家庭性教育的缺失

留守儿童分为双亲留守儿童与单亲留守儿童。双亲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都常年在外务工,将孩子交由其他亲属代为监护的情形。数据表明,这种情形下留守在农村的儿童的监护工作往往是通过隔代亲属来完成的,即由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没有上过学的祖父母来照顾儿童。正处于成长发展关键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他们难以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以及性教育方面的引导和帮助。另一种情况是父母中有一方外出打工,由另一方在农村家中照看孩子的单亲留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父母中的一方陪伴在身边,但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父母本身的性防护知识不强,也没有足够的方法技巧去帮助孩子提升自己的性知识和性自护能力,从而导致孩子的身体成长难以与性知识的获取相接。

此外,父母长期没有时间陪伴孩子也使得孩子容易独自一人玩耍,从而给施害者创造侵害条件。随着近年来调查的深入和性侵案的逐渐曝光,我们还发现:至少有七成的案件是熟人作案,这其中老师、亲戚、邻里占了绝大多数。除了儿童自身对这些“熟人”的戒备心较低外,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也是促使熟人作案频繁出现并屡屡得手的一大原因。

2.3 学校性教育的缺位

2008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每学期都要安排安排6~7课时的健康教育课。但实际上,学校对于性教育课程的实践并未取得预期收效。2016年在北京、山东、河南、江西等6个省份对14岁以下儿童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中,数据表明近九成的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其中一成上过防性侵课的孩子表示,并没有专业的性教育老师授课,也没有适合的教材。课堂上的常態是,当老师谈到“性”时,会隐晦地扯东拉西,中间的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最后得出结论:这是个不好的东西,有很多危害的,所以不要做。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性教育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根深蒂固的保守观念影响,大多数成人不愿接受公开谈性;另一方面,性教育缺乏强制化的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在这些纲要和规定的实施者应该承担的职责,有些学校只是为了敷衍而开展性教育课,并没有起到实质性效果,性教育开展的目的、标准、课程纲要、学习目标和评估系统等也都没有清晰的界定。

3 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问题的对策

3.1 政府牵头,加强政策和法制建设

3.1.1 加速政策制定,监督政策落实。一方面,政策导向和政策执行,是性教育推广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当意识并认识到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问题的紧迫性,需要充分把握新阶段我国儿童性教育面临的问题,对性教育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应当承认强制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必要性,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予以保障;在性教材的开发设计、性教育的开展方式和资金技术配备上进行政府扶持,积极鼓励中小学教师开拓和创新性教育的有效实施途径;有计划地培养具备生物、心理和德育等专业知识的教师,并大力支持高校培养专业教育人才。

另一方面,加大性侵犯罪的惩罚力度,孩子的成长关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对于性侵或猥亵青少年儿童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采取法治手段予以制裁。同时,要建设和完善对于侵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儿童性侵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同时注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程序上的保护,尽可能保护儿童避免受到“二次伤害”。最后,要完善对于性侵受害者的赔偿制度,遭受到性侵害的儿童,除了生理上创伤,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合理适当的经济赔偿,能够使受害者接受更好的治疗,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3.1.2 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一是要完善监护体系,从监护资格、监护责任、监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进城后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使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期间的安全、健康等获得有效保障。二是要从法律上推进城乡教育体系的公平,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教育制度的地区协调等问题上,致力于实现城乡教育水平的同步化发展。三是要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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