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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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分析

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分析。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的适用

乘客坠下列车身亡,承运人无错也需担责

案情回放

为回家欢度春节,成都民工任某从广州站乘列车,当列车到达成都后,列车员发现车上遗留任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物品。次日,另一车次的货物列车运行至巴山隧道时,司机发现一无名尸体。经检验,结论为:死者系从列车上高坠,大动脉、静脉血管破裂断离致大失血死亡。任某的亲属诉请承运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保险金,另外赔偿任某亲属为处理任某后事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电话费等费用。

关键证据

乘坐发生事故交通工具的有效票证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一方不能证明任某具体怎样坠下列车,如是因列车封闭不严,还是被人推下列车,但只要证明任某是该次列车的乘客(火车票就是证据),又在必经线路上必要时间内发生死亡的损害后果。同时,承运人不能提出旅客任某的死亡是其故意所为时,承运人的即告成立,即承运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对任某的死亡,承担的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说首先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2、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抗辩。这是因为,如本案中的铁路旅客运输等许多高度危险的行业本身是合法经营的事业,事故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对其过错的有无根本不予考虑。

3、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肇事的行为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就有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任某是在乘公交车去广州火车站途中发生身亡的,虽然其手中持有火车票,列车承运人对任某的身亡也不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此时任某的身亡这一后果与列车承运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任某是在乘坐火车途中身亡,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上面已经指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旅客运输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形式之一,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属于致害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加害人就构成无过错责任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只要加害人提不出法定的抗辩事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指导

旅客乘坐列车、客车、出租车等高速运输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旅客的,就可以依法向承运人主张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此时,旅客无需举证证明承运人具有过错,而只要提供乘坐了该交通工具的有效票证、在乘坐该交通工具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失的具体项目的

票据即可。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在两种情形中适用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即:

第一种情形,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认定谁负事故全部责任,谁就有过错,也就由谁来承担损失。

第二种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包括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一方首先就考虑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然后再考虑非机动车一方有重大过失情形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时,机动车一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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