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个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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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个税计算方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年度的经营所得(出资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全额为基数,按出资比例分配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二、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行政辅助人员,不包括投资者),按“工资薪金所得”支付个税。

二、 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的办案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费用,该费用按收入的30%内确定)办案费从其收入的分成中(当月)30%支付。个税是分成收入扣除30%办案费的余额加上事务所每月发给律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三、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减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扣除办案费用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而支付的报酬,按“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税。

五、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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