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制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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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企业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进步,企业的控制越来越清晰,也就是说企业控制权受行政(国家、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弱,代之以股权的比例,来决定企业控制权的归属。

企业控制权的来源

1、物质资本

完全合同理论框架下的标准委托代理理论先假设控制权来源于所有权:委托人提出一个合同安排,由代理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即便代理人有信息优势和机会主义倾向,委托人总可以通过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相容,促使代理人朝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付诸行动。委托人对合同(交易)的控制权自然源于其对物质资本的所有权。

哈特和莫尔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也认为,“由于合同不完全,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而且“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能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权”。我国学者张维迎从风险、监督的难易程度论证了“资本雇用劳动”的逻辑,证实了企业的控制权来自物质资本。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在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为减少成员偷懒而实施有效监督的监督者特权,源于他是剩余索取者,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

2、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结合

长期以来控制理论漠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如格罗斯曼和哈特认为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将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人力资本从属于非人力资本,但这一理论的解释力日渐受到两方面的挑战:一是日本企业对经营者赋予大量的控制权。二是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周其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人力资本(包括员工阶层和经理阶层)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签订的一个特殊契约。巴泽尔、Rajan和Zinglas 等认为,人力资本属于主动性资本,它决定企业其他资本和人力资本本身能否获得回报以及获得多少回报。因此,企业人力资本的拥有者理应取得剩余索取权。布莱尔认为,既然经理、员工都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投入到企业中具有专用性的资本承担了风险,也应与股东一起分享企业所有权。周其仁进一步指出,人力资本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员工可以随时关闭自己的人力资本。因此,对现代企业中的员工只能激励不能压榨,员工毫无疑问拥有对自己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按照哈特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称的要求,承认员工拥有剩余控制权,那么员工就应得到剩余索取权。

企业控制权的分类

法玛和詹森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将企业决策划分为决策经营和决策控制,前者指提出资源利用和契约结构的建议及执行已认可的决策,即决策提议和贯彻;后者指对所需贯彻的提议作决策选择及考核决策代理人的绩效并给予奖励,即决策认可和监督。

哈特和莫尔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区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指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确定的、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行使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指在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

阿洪和梯罗尔将控制权分为形式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形式控制权指理论上是由谁做出决策,一般源于所有权,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具有形式控制权的人未必是实际控制权的主体;实际控制权是实际做出决策的权力,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对信息的掌握。

企业控制权的配置

1、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控制权配置

早期的控制权理论没有对特定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进行区分,剩余控制权是从剩余索取权发展而来的。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剩余现金流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是对企业契约规定外的交易或事项的投票权、决策权。对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先前的观点(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强调前者,现代观点(如GHM理论)更强调后者。但二者都认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统一。

GHM理论强调二者的统一,并进一步指出由剩余控制权可推导出剩余索取权的安排。此外,布莱尔从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相对应的角度、巴泽尔从人力资本属于主动性资产、詹森和麦克林从企业知识结构的角度出发,都得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匹配才是企业控制权配置有效率的结论。因此,以剩余控制权理论为基础,将资本的范围扩张到人力资本,自然会得出企业契约中的人力资本也应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结论。

2、资本结构制约下的控制权配置

詹森和麦克林开创了融资结构的契约理论,指出融资结构由代理成本决定,而融资结构通过影响经营者的努力水平、融资结构的市场信号传递功能、融资结构通过经营者占有的股份与其对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这三种途径影响企业价值。

哈里斯和雷维夫沿着詹森和麦克林开拓的路径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企业的负债——股权比率及兼并市场三者间的关系。他们建立了一个投票权和剩余收入权匹配的模型,证明资本结构是保证优秀候选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

阿洪和博尔顿建立了一个当事人受财富约束下,企业家(有技术无资金)和资本家(有资金无技术)的市场签约模型。他们指出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要求在企业债权融资时,如果能按规定偿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家;如果不能按规定偿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者。哈特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研究了最佳债务合同: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带有投票权的股票(普通股),则资本家掌握剩余控制权;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不带投票权的股票(即优先股),则企业家掌握剩余控制权;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债券,则剩余控制权仍由企业家拥有。前提是按期偿还债务本息,否则,剩余控制权就转移到资本家手中。

在古典企业中,控制权作为一个整体由业主(股东)完全拥有,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互分离,控制权裂变为剩余控制权和合同控制权。Hart(1995)指出“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就推导出了控制权,所谓控制权就是合同没有说清的地方,由谁来作决定,谁有控制权谁作决定”,他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所有权。张维迎(1995)特别指出剩余控制权是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动的权威,通常包括监督权、投票权等。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公司控制权之争表现为两种形式:公司内部以董事会构成为代表的管理层控制权争夺,通过决定董事会人选,进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并拥有控制经营活动和盈余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公司之间的控制权即各个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包括投票代理权竞争、要约收购或兼并以及直接购入股票(Manne,1965)。

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为获取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所有权而相互竞争,控制权之争对于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关系以及企业资源的管理权都会产生影响。

公司控制权的内部之争

融资政策的选择与控制权的重新配置

按照控制权理论,内源融资不会对公司现有控制权产生任何影响,外源融资则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重新配置,股权融资把公司控制权配置给股东,但是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行为使得股东的控制力受到限制;银行借款会使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增强;债券融资除使债权人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行使控制权外,会使管理层在正常经营下对公司的控制权增加。

在AghionBolton(1992)的控制权模型中,特别阐明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控制权的分配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司的融资方式若是发行普通股,则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若是发行优先股,则经营者拥有控制权;若是发行债券,那么经营者在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拥有控制权,否则,公司控制权便由经营者转移到债权人,债权人享有公司破产状态下的控制权。

生产经营的状况与控制权的相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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