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事实婚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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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曲影影曲小卫

摘要: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各国也几乎都有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但是中国的事实婚姻制度却引起了法学界非常激烈的争论。本文试图从事实婚姻制度的概念入手提出对事实婚姻的观点,并分析其中缘由。在上述分析基础上重新审视事实婚姻制度的价值,明确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会尊重相关事实,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公示公信力;公序良俗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对事实婚姻概念的探讨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的对称,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欠缺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形式。目前,法学界对事实婚姻大致有三种表述:

第一种为承认说,①认为事实婚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同居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的婚姻。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为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为公认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三种是两性说,即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作限定,也就是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无偶性。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实际上采纳了公认说。其所定义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

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界限。双方或一方有配偶都以事实重婚为结果,这是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违反,也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践踏。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也是事实婚姻与通奸、姘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的区别。

①许晶:《事实婚姻概念及效力的质疑与分析》,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1期,第9页。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不仅具有夫妻内在生活的一切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为社会所承认。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隐蔽性、临时性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别。

4.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它直接违反了婚姻法规定,这是事实婚姻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违反,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明显区别。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发生率较高,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而且近年来又有上升的趋势,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必须重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避免给社会和个体带来更多危害。所以事实婚姻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它需要国家的有效指导和引导。使事实婚姻制度趋向完善。

(二)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关系主要在于事实婚姻制度与重婚罪制度重叠适用时的法律解释问题:事实婚姻行为包括“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和“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也为事实婚”两种情况。针对现有法规对这两种情况已有涉及但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刑法第285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笔者认为对此条款的解释,主要在于对其中的“配偶”、“重婚”和“结婚”解释。事实婚姻的第一个特征就指主体双方均无配偶,否则构成事实重婚,重婚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体有无配偶。

2.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

是否依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成立,是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唯一和最大区别。①

(1)婚姻登记是最具权威性的婚姻成立的公示形式。不同于宗教仪式、民俗婚礼等非婚姻登记的婚姻公示形式,婚姻登记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规定,对合法成立的婚姻进行正式和统一的登录和记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且婚姻登记是婚姻当事人对社会承担的法定公示义务,不履行婚姻登记程序而缔结婚姻,是对法定公示义务的违反,婚姻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婚姻当事人补办婚姻登记,还可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从而可有效地保证婚姻成立的公示,保护婚姻当事

①唐英:《事实婚姻问题探析》,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1期,第56页。

人和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2)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须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结婚能力和结婚条件的证明文件进行书面性审查,必要时还可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能力和结婚条件的结婚申请准予登记、签发结婚证书,反之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婚姻若有无效或可撤消情形,可依职权或依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无效宣告或撤消;欧洲大陆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还规定了结婚公告和结婚异议程序,即登记机关将当事人结婚申请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法定的公告期间内无人异议或异议经登记机关或法院裁定不成立的才予以登记,异议成立的则不予登记。因此婚姻登记可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维护安全、稳定的婚姻秩序,实现国家的监管职能和目的。

(3)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事实婚姻是与登记婚姻并存的一种婚姻类型;但由于事实婚姻的成立未采用婚姻登记这一法定的、统一的、权威的公示形式,因此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所差别,即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其一,证明效力不同。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依据婚姻登记记录及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证件即可证明婚姻的合法、有效成立;而事实婚姻本身纯为事实状态,其是否合法、有效成立须由婚姻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二,公信效力不同。婚姻登记具有推定登记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婚姻登记的效力,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本身存在瑕疵;而事实婚姻未经法定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定的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须证明事实婚姻成立才可主张因信赖婚姻关系存在所为的行为有效,显然不利于对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三,对抗效力不同。登记婚姻一经登记,其效力及于社会第三人,可对社会第三人形成对抗效力,即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记婚姻的成立,因而无配偶的第三人与登记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行为视为故意而构成重婚,除非第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善意);事实婚对第三人不具对抗效力,事实婚姻本身不能推定第三人知悉事实婚姻的成立,因而无配偶的第三人与事实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不得视为故意而构成重婚,除非主张第三人重婚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确实知情(恶意)。

(三)我国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

事实婚在很多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对策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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