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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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摘要】网络化经济日益成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突飞崛起,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和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现实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它主要指的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而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1]网络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与价值。其主要有二种:一是较为广泛的虚拟财产,泛指一切具有专属性能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财产,通常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较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指有现实交易价值和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够通过在离线交易市场内付费取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2]由于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在现实世界里的交换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无形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台湾的立法将其称作“电磁记录”。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而能通过在线和离线交易的方式在游戏玩家间转让,也可以在玩家和游戏开发商间进行转让。
3.附属性,虚拟财产往往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者特定的游戏当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4.时限和局限性,由于这种财产是贮备和存在于游戏开发者提供的电子设备——服务器中,因此,该类游戏一旦被开发商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另外它只是对一部分人(譬如网络游戏的玩家等)具有价值,而其对另外一部分人来说有可能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5.付出性,这与玩家投入的资金、精力和时间有关,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甚至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6.唯一性,对于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来讲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具有唯一性的,有时即便看似完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的。[3]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保护虚拟财产。但是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利益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不论是在《物权法》、《民法通则》,还是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都只是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的财产予以认可,而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5日,曾有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交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国家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就是希望将来我国能有一部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使以后再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4]鉴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的虚拟性,所以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法律在执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现笔者就这方面问题做如下思考。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网络环境中,它的所谓价值也就只能是对玩某种特定游戏的人而言,对于根本不玩游戏的人来说可能毫无价值可言,因此我们要十分准确且公正的确定出其价值,在标准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困难。现就市场上和实践操作来看,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一是游戏开发商出售时自定的价格,二是玩家在私下的交易价格。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基于此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国家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组织领导和发起,组成一个特定的机构负责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具体组成上可以有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甚至还可以包括一些游戏高手和玩家。
2.按照商品价格的计算办法来确定。也就是按照经济学中相关理论,按照要得到该财产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这些虚拟财产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是凝聚着游戏玩家的智慧和艰辛的劳动,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让游戏高手与游戏运行商协商,或者分别通过游戏高手在游戏中获取及运营商进行开发,进而通过分别计算出他们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付出,换算成相对合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只参考某一获取途径所付出的劳动,进行确定,比如可以仅仅按照玩家所投入的时间成本计算出其给予的价值。但是在计算过程中必须要求玩家能够出具合法且有说服力的相关花费支出凭证。
4.通过综合各项因素具体由独立专业机构评价其价值。虚拟财物本身并不能直接体现或表现出其现实价值,因为不同的游戏,其中的角色或装备的价值往往与游戏本身的性质、难度、运营频率和成本以及其本身在不同游戏中的地位、价值是紧密联系的。这就非常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各种情况,才能通过考察其各项指标后,进行个案分析来确定。[5]我认为应当将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工作,切实交给一个独立于服务商也独立于用户的市场外特定的专业机构来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才会有一个公正、准确的判断。
(二)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问题
取得相关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玩家闯关、遵循游戏规则,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努力所取得的,作为经营商而言仅仅只是存储了这些数据而已。因此,按照游戏规则玩家应该取得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虽然由游戏开发商研究和开发,但在实际运行中并不是由开发商和运营商直接控制,其是通过不同的玩家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在特定的游戏空间内,按照游戏规则并在完全接受了运营商服务时的特定行为而得到的成果和收获,获取的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由玩家自身控制。[6]因此,其所有权应当是属于玩家的,此为原始取得。三、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精神,本着发展我国网络建设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必须尽快地在立法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手段保障游戏玩家获取的所有权及其财产价值。结合我国实际立法情况和现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给与保护: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途径
直接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和商事方面的法律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现行法律关于“财产”规定的范围之中。比如可以把《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以扩大解释,直接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之中。[7]
(二)行政立法的途径
这可以作为一种应急处理办法。尽快由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直接制定出关于加强网络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明确网络公司和网吧相关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质,对于侵害他人网络财产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捍卫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设立中介第三方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存放、评估和管理虚拟财产及其交易。同时切实加强相关管理人员资质,对于网络参与者认真地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度,进而慢慢推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登记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地位。
(三)制定单行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