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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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熟知,其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中所产生的影响逐渐扩大,全球应重视影子银行的发展。但是,

中西方影子银行不尽相同。西方国家一般为“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中国则

主要是“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不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也不同,为此,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601099)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的,他用影子银行体系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

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

2008年,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盖特纳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

和都市发展委员会”上将那些“通过非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融资资金购

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作“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不久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简称“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论及相似的金融机构和

金融活动时,使用的则是“准银行”(near-bank)概念。

2009年之后,“影子银行体系” “平行银行系统” “准银行体系”的概念统一于“影子银行”。概念虽已统一,但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却见仁见智。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Paul Tucker)将“影子银行”概括为“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

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

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然而,上述定义都没能很好地体现出“影子银行”发挥着类似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却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特征,更

无法通过上述定义,去准确地界定“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

“影子银行”的最新定义

由于对“影子银行”一直没有比较清晰的定义,所以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有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从事非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有

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还有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从事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等等。

鉴于此,笔者试图给出一个“影子银行”的比较清晰的定义。

在给出正式定义之前,首先回顾一下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现代商业

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融资、股权资本融资、提供

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等6项。其中,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融资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是商业银行的扩展

职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在融资、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

金融交易方面。

因此,我给出的“影子银行”定义是“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提供

融资、股权资本融资、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

行为。”可以看出,这一定义涵盖了监管程度、业务范围和机构属性等三方面

内容。基于上述定义,有监管的不能称为“影子银行”,直接融资不能称为

“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也不简单地等同于“非商业银行业务”。

中西方“影子银行”的主要差异

西方“影子银行”——金融交易型

从金融工具的层面上看,西方发达经济体中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建立在

衍生品、证券化及再证券化(Resecuritization)工具的基础上,由此自下而上地

形成了产品线、业务部门、机构等产业组织。这些金融工具可以被不同的金融

机构所运用,并在彼此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对手方交易网络。从总体来看,它们

在货币银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证券信用的创造,最终又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对

于货币银行信用的创造。以衍生品为例,根据美联储的计算数据,2010年6月底,在美国倒金字塔型的广义货币(M2)体系的上端,依然有600万亿美元以上的OTC(场外交易市场)衍生品名义规模,相当于M2的71.5倍。

从机构的层面上看,西方影子银行体系中最有代表性的机构包括投资银行、按揭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私人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等。以投资银行为例,过去美国的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即贝尔斯登、高盛、雷曼兄弟、美林和摩

根士丹利就曾经是衍生品、资产证券化工具以及更高级别的再证券化工具最活

跃的创造者和交易者。它们既为投资者提供此类金融工具,也为其提供流动性

支持,充当信用中介。按揭金融公司与各种结构化投资实体是资产支持证券和

票据,及更一般性结构化金融活动的发行和运作主体。这些结构直接参与了银

行信用资产的表外转移和证券化活动,充当了间接贷款人的角色。私人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甚至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公募基金,在

充当影子银行时的共性都是从投资者那里直接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充当融

资渠道。而且,它们也经常与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捆绑在一起,相互之间进行

资金和产品的融通,直接放大货币和银行信用。

西方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

种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采用与传统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和运

作模式来解决社会资金供求之间的不平衡。它的核心是资产证券化以及证券化

后的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其对应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和金融

交易的职能。其主要服务于虚拟经济,解决的是虚拟经济金融供给效率。因此,我把西方影子银行称为“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

中国“影子银行”——直接融资型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浅尝辄止,至今也没有

标准化作业的证券化管道,商业银行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及进行金融市场交易也

是在严格的监管下,在指定的场内交易市场进行比较简单的金融交易,并非资

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易,不具备西方影子银行的特征。

但没有资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易行为不代表中国没有影子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处于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初级阶段,影子银行的功能也主要

体现在融资职能方面。在机构层面上,西方影子银行体系最有代表性的是民间

借贷和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人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融资型“银信合作”理

财产品也应视为“影子银行”。但对照我们之前的定义,由于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及财务公司都处于严格的监管体系之下,因此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

的通知》出台之前,融资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不受监管的,可以视为影

子银行范畴。但《通知》的出台,对于之前的“银信合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现在来看,“银信合作”也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了。

与西方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中国影子银行采用的是与传统银行类似的组织

形式、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实现其融资功能。其对应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融资

和股权资本融资的职能,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解决的是实体经济金融供给效率。因此,我把中国影子银行称为“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

中西方“影子银行”的不同影响

由于中西方影子银行在发展方向和存在形式方面的差异,其对商业银行的

影响也不相同。

西方“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首先,影子银行的发展引领了商业银行的创新。

20世纪70年代,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证券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长期债权得

以流动,从根本上解决了短存长贷的期限矛盾,降低了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

避免了传统住宅融资体系的崩溃。随着监管制约的进一步放松,住房抵押贷款

以及后来的自助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证券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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