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纽伦堡审判看行政道德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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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纽伦堡审判看行政道德评价标准
【摘要】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法要求行政主体保持价值中立,严格按照上级的命令行事。这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导致政治异化的严重后果。行政人员必须具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应该养成理性的道德人格。这样才能保证他不会因为指责的要求而践踏人做为人所应具有的道德尊严。道德评价就是帮助行政主体建立理想人格的必要途径。本文从纽伦堡审判入手,分析了行政个体所应承担的责任,道德评价主体所应采取的原则。提出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目标与手段的统一等原则。【关键字】个体责任道德底线独立人格
威尔逊提出了行政与政治二分的观念,他认为政治是国家在重大且带普遍性的事项方面的活动,行政则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因此,两者必须鲜明地分开。传统行政研究关注的是政府构成的方式、国家的性质、人民的主权等等问题,行政虽然历史古老,但始终没有正确地找到自己应有的地位。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应付日益复杂的政治状态,有必要将传统的政治体制作一次革命性的重构。在整理欧洲大陆上传统的政治行政的理论体系时他得出了,民选官员和行政官员各自的职责。他认为,政府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相应的民选官员主要承担政治职能,而行政官员则承担行政职能。民选官员是负责国家的大政方针,即国家意志的表达;事务官员则是负责具体执行,即国家意志的执行。民选官员因此要具有较强的价值倾向,而行政官员要对民选官员负责,在价值上保持中立。这一时期,行政学的主要任务是得到独立的学科地位,因此强调政治和行政的完全分开和政府公务员的价值中立完全是因为这一历史时期的需要。
因为,执行者无须太多的价值判断,所以他们追求效率是得到允许的,但是也正是由于缺乏价值判断,行政人员缺乏必要的独立人格和价值准则。政治学毕竟是关于人文的科学,从政治的起因和目的来看,都离不开人的积极作用。而行政这项活动从开始就已经带有人道主义的出发点。行政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是一种工具,人们发明科学的政治制度和体制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体制必须以人作为最终目的。马克思承认国家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上的力量。但是他始终认为国家的存在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一种历史的有限工具。“……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上的力量。”①可见,即便是社会主义这种异于西方强调个人自由的理论中,国家的工具作用也十分明显。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其工具性也可见一斑。如果行政人员缺少应
有的价值判断,他们怎么能够分辨出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的初衷,他们的行政效果是否符合政治这项工具创生的目的?
人之作为人,毕竟不是机器,他有自己的主观、灵活的不可抑制的选择。这时制度的缺陷就暴露出来,人们除了成文死板的条例外一定还需要更加超越性的价值约束,这就是道德的力量。“由于对制度的过分信赖,亦使得对公共管理者的善良性格的重视让位给了更‘科学’的(科层)制度设计以及制度内部更严格的‘行为责任’。”②所以现代的行政伦理学的发展逐渐弥补了这种制度缺憾,将行政人员作为一个道德主体来看待,在制度完善的同时极力推崇个体道德人格的完善。如果不发展主体应有的各种内涵,使人长期处于一种麻木机械的状态,这不仅仅是不人道的问题。作为行政者个体不能得到自然的发展,他们手中的权力就会成为异己的力量。政治不再是为人民服务,而异化为压迫人民的绝对存在。二战时期,法西斯以忠诚服从聚集起一大批信徒,纳粹党人始终以元首的意志为意志,几乎没有自己的人格。这种不管上级是多么疯狂,一味服从的做法,给自己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这不能不说是行政人员价值中立带来的极端例子。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对纳粹进行审判时,不少纳粹辩解道自己是作为一个行政人员服从上级的命令,因此不应该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做出了公正,客观的制裁,不仅使犯下累累罪行的纳粹得到应有的处罚,也为后世行政人员保持独立人格敲响了警钟。
一、纽伦堡审判的概况和启示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签署了关于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议,并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据此,盟国政府在德国东南部的历史名城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被控犯有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以及反人道罪的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同时,控方还起诉了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盖世太保以及德国内阁等六个组织,以达到彻底清除德国纳粹思想的目的。
1945年11月20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审判历时10个月之久。1946年9月30日,这次史无前例的大审判进入最高潮。法官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公布了对被告人以及各组织的判决:戈林等12人被判处绞刑,赫斯等7人被判处终身监禁和10年至20年刑期不等的监禁,沙赫特等3人无罪。在六个组织中,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盖世太保以及党卫队被认定为犯罪组织;法庭宣告冲锋队、德国内阁以及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无罪。10月1日下午,纽伦堡审判最终落下了帷幕。
根据联合国1950年公布的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审判一共具有七大原则,以下录取其四:
原则一:任何人实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为此而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
原则二:即使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得免除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
原则三: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官方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实践证明,这些原则立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发布第95(2)号决议,对纽伦堡法庭的《宪章》和判决中所体现的诸原则加以确认。根据纽伦堡审判的精神,又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得以出台。比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6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1973年)以及《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1996)等诸多世界性、区域性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中,都折射出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
纽伦堡审判作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事件,在国际法,政治学、伦理学领域都有相当重要的贡献。它开创了“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个罪名在起诉和审判之前从未见诸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它探讨了有关于职责合法性与道义性等诸多法律及人类文明深层次的论题。在这次审判中,个人被视为一个可以利用理性进行价值选择而且必须做价值选择的个体,每个人秉承自己的价值观进行判断,所以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的职责虽然重要,但是如果他的职责要求与作为一个人所应自然遵守的人类道德的底线相违背,那么他就应该遵从人作为一种“类”的生物所应遵循的原则行事。换句话说,必须凭借本人的良心行事。因此,个人的行为也就具有了被追究责任的可能。审判适用了这一个人责任原则。个体的行为没有被国家法所禁止,但却违背了国际法,仍要受到国际法的制裁。所以,在犯下严重的国际罪行后,即使是国家领导人也不应以国家元首为由得到豁免,而是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行政人员也就没有了“上级命令”的辩由。这表现为,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二、对行政主体的进行道德评价的原因
从纽伦堡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出,二战后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独立性要求十分重视,个体道德和价值观建设是行政人员必备的条件。那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评价能?为了弄清这一点,必须首先确定道德评价的作用原理。
道德评价与法律制约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及实现方式决定了道德评价的方式是道德制裁而法律约束道德制裁要严厉得多。法律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硬性规定,它的执行由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就是说国家权威和暴力机关是制度的坚实后盾。国家暴力机关是维持制度推行无误的必然要求。既然是暴力机关的强制,那么违反制度的制裁就是一系列物质、人身的处罚,以剥夺受制裁者的权利为手段。比如罚款是剥夺受制裁者的财产所有权,拘役是剥夺受制裁者的自由权,而死刑则是剥夺受制裁者的生存权。所以法律制裁是以剥夺人们各种权利为核心的。
道德制裁则不同,道德起源于人类原始的禁忌。在原始社会,人类限于生产水平,对于自然和自身的认识水平低下,人们不得不组成群体来共同生存。这就需要一些维系群体生存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主要是以否定性的或禁止性的辞句表现出来的。这种以否定性辞句表现出来的原始风俗就是原始禁忌。原始禁忌是超越性的形上性的约束力,经常与自然的神秘如神联系在一起。只有当社会进步时原始禁忌才脱去了其神秘的外衣,成为一般的道德规范。禁忌与制度法律一样,约束力在于人们对惩罚的惧怕。只不过,法律与制度的使人们惧怕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