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二章 商主体共4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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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进 一步讲,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 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联。
3.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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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商法理论 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商主体概念既反映了其商法特性也反映了商主体 之为商事法律关系发动者的内在含义,应当成为 现代商法的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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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 1. 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权利能力 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商主 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 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商主体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和自由
登记商人
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和 表见商人
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 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 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 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
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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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
本章导语
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 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各国商主 体立法差异较大。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 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 是莫衷一是。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 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 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 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我 国理论界多依传统商法分类,将商主体分为商法 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 型。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 现代商法已经历了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5. 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 6. 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具有自己的机构和意思
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 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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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 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和方式
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
经营者的经营规模 经营种类
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
具体分类
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3. 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可 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其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 动。
4. 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构成,既有行为人积极行为,更 有行为人消极行为的结果,如财产的继承关系,赡养、抚养关 系等之中主体的形成。而商主体之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 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仅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 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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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主体的特征
1. 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 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 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 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其次,能力 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 能力和其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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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 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 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 是商法的核心。
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在一定社会中的经营活动, 即以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 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为调 整内容。
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由民法 和商法共同规定;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则由民法和商事单行 法共同规定。 3. 商法人是法人之一种,应该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并符合法 人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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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 受商法的调整;非从事商行为的法人,不能成为商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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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 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有学者提出,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
人,而且还包括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狭义的商主体仅仅指实施商行为的商人。商法上的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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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合伙 第四节 商个人 第五节 商中间人 第六节 商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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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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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 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组织体。
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传统商法的缺陷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二个方面。 1. 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
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 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已远远不符合 现代经营主体形态。这样便形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与法 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2. 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 是雇员的对立物。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 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 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因此,依然将传统商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阶层,显然也不 符合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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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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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分析
(一)商法人的概念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概念的法律分析 1. 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而
不是自然形成的。 2. 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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